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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水产养殖主体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4-10-23 16:47:32 文档来源:云浮市农业农村局 查看次数:- 【字体:

全市水产养殖单位和农户: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为保障水产养殖主体自身利益和广大消费者生命安全,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农业农村厅有关文件要求我市正针对鳊鱼、大口黑鲈、鲫鱼、乌鳢、大黄鱼、黄鳝和牛蛙等7个重点养殖品种开展水产养殖专项治理行动倡议广大水产养殖主体在稳产量、增收益的同时要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开展绿色健康养殖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就相关事项提醒如下:

  1、正规渠道购买兽药,选择有资质的渔药经营门店或供货商,主动索取相关证照、证件和合法票据。

  2、选用《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1号、2号》批准的水产养殖用药,并做好用药记录不得使用孔雀石绿、氧氟沙星、氯霉素和呋喃唑酮代谢物等禁(停)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3、发现可能含有禁用药物以及假、劣兽药、原料药、人用药的,与进货单不符的、没有标识或标识模糊不清的、质量异常等的药物坚决不用。

  4、科学规范用使渔药,符合药物限量。发病后要及时准确诊断,用药时准确计算用药量,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做好生产、销售记录严格落实水产养殖规范用药“六个不用”。

  5、病虫害绿色防治,加强预防减少用药,杜绝过度用药、滥用抗生素。苗种须从有资质的苗种场购买,放苗前彻底清塘,养殖过程中注重水质调控,控制放养密度,“四定”“三看”科学投喂,适时免疫预防,定期巡塘,规范捕运。

  6、常用药物及限量值如下: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100μg/kg;磺胺嘧啶等12种磺胺类总量≤100μg/kg;甲硝唑≤0.5μg/kg;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之和≤1000μg/kg。其他药物残留限量值可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1-2022)等标准。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各水产养殖户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科学使用投入品按标规范性生产做好生产记录台账产品上市前开展检测确保产品“不合格、不上市”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从源头抓起,实施“从水域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管理,夯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最初一公里”保障鳊鱼、大口黑鲈、鲫鱼、乌鳢、大黄鱼、黄鳝和牛蛙等水产品的质量安全。

云浮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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