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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府办函〔2024〕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云浮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日
云浮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疫情分级
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2.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2.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2.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3 应急组织体系
3.1 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3.2 市指挥部办公室
3.3 地方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3.4 专家组
4 运行机制
4.1 监测预警
4.1.1 监测
4.1.2 预警
4.2 疫情报告
4.2.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4.2.2 报告形式
4.2.3 报告时限和程序
4.2.4 报告内容
4.3 病料采集
4.4 疫情认定
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与终止
5.1 应急响应的原则
5.2 应急响应
5.2.1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应急响应
5.2.2 重大动物疫情(Ⅱ级)应急响应
5.2.3 较大动物疫情(Ⅲ级)应急响应
5.2.4 一般动物疫情(Ⅳ级)应急响应
5.2.5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应急响应
5.3 安全防护
5.4 社会动员
5.5 信息发布
5.6 应急响应的终止
6 善后处置
6.1 后期评估
6.2 奖励
6.3 责任
6.4 补偿
6.5 抚恤和补助
6.6 恢复生产
6.7 社会救助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7.2.1 应急队伍保障
7.2.2 治安保障
7.2.3 交通运输保障
7.2.4 医疗卫生保障
7.2.5 物资保障
7.2.6 经费保障
7.3 技术储备与保障
7.4 培训和演习
7.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解释部门
8.3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减轻重大动物疫情对我市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确保我市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云浮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及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原则。
2 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非洲猪瘟疫情分级、应急响应、疫情处置、解除封锁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我省(含我市)和毗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我省(含我市)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我省(含我市)有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我省(含我市)和其他毗邻数省呈多发态势,或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
(2)口蹄疫:14日内在我省(含我市)及周边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的;或我省(含我市)2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3)小反刍兽疫:21日内我省(含我市)有3个以上市发生疫情,或我省(含我市)有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我省(含我市)呈多发态势的。
(4)我省(含我市)动物暴发疯牛病、布鲁氏菌病、炭疽、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的。
(5)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我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市(含我市)发生疫情,或在我省范围内(含我市)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
(2)口蹄疫:14日内我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含我市)或包括我市在内的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的。
(3)猪瘟、新城疫: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我省(含我市)有20个以上县(市、区)暴发流行,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的。
(4)小反刍兽疫:21日内我省(含我市)有2个市发生疫情的。
(5)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暴发流行且波及3个以上市(含我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的。
(6)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省(含我市)或发生的。
(7)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我市2个以上5个以下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我市有1个县(市、区)内出现5个以上10个以下疫点,或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
(2)口蹄疫:14日内我市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的。
(3)猪瘟、新城疫: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市5个县(市、区)疫情暴发流行的。
(4)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市5个县(市、区)发生且暴发流行的。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毒种、菌种丢失的。
(6)小反刍兽疫:21日内我市发生疫情的。
(7)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2.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21天内我市有1个县(市、区)发生疫情;在常规监测中,同一行政区域内未发生禽只异常死亡病例但多点检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阳性;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
(2)口蹄疫:疫情在我市1个县(市、区)发生的。
(3)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我市1个县(市、区)暴发流行的。
(4)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市1个县(市、区)暴发流行的。
(5)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3 应急组织体系
3.1 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由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副总指挥:市政府协调农业农村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委外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信访局、市林业局、云浮海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浮监管分局、市邮政管理局、云浮军分区、武警云浮支队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1)市委宣传部: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农业农村部门或经农业农村部门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积极为有关单位宣传报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普及等提供平台支撑,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必要时,协助组织新闻发布会及记者采访。
(2)市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属地和有关单位共同做好涉动物疫病网络舆情的应对处置工作。
(3)市委外办: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涉外事务。
(4)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将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或区域规划,负责救灾物资、冻猪肉等物资的日常管理。
(5)市科技局: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配合有关部门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及应用等有关科技问题。
(6)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有关单位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畅通。
(7)市公安局:负责密切监控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置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关的突发事件;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依照公安机关职能,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等工作。
(8)市民政局:指导事发地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
(9)市财政局: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及时拨付中央、省、市安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封锁、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免疫、监测、控制和补偿等有关工作所需经费,监督相关经费和捐赠资金的使用。
(10)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做好并会同有关单位落实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政策。
(1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督促对污水进行消毒,负责监督排泄物、固体废弃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疫情期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1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餐厨废弃物(包括泔水)的处理设施建设指导和运行监管。
(13)市交通运输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畜禽等动物及其产品的运输监管工作,保障疫情处置人员及防治药物、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样本应急运力。
(14)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组织实施、检查、督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措施;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评估扑疫及补偿等费用使用情况和疫情损失等;组织和指导疫区所在地开展疫区内染疫或相关动物扑杀并无害化处理、进出疫区强制消毒、受威胁区紧急免疫与监测等工作;及时将重要情况报告市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
(15)市商务局: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针对国外可能对我市畜禽产品设限等问题,配合农业农村、海关等有关单位制订相关应对措施,组织对港澳地区活畜禽等的供应。
(16)市文广旅体局:负责协调市内广播电视媒体开展宣传报道,普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知识。
(17)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疫区内人员防护,做好疫区高危人群的预防、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应急处置及医疗救治等工作。负责人畜共患病知识的宣传、解疑释惑和预防。
(18)市应急管理局:支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管理工作。
(19)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加强畜禽等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组织开展市场环节检查和价格监督检查,严禁未经检疫或有可能感染疫病的畜禽等动物产品进入批发、零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对食品生产、餐饮服务单位进行检查,严防未经检疫或有可能传播疫病的畜禽等动物产品进入餐桌,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政府关于关闭疫情市场及做好有关市场的休市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牟取暴利等市场违法行为,防止价格垄断,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20)市信访局:负责协调处置重大动物疫病引起的信访、来访及维稳工作。
(21)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疫情监测,组织专家研究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信息;按照职责分工监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单位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防控措施,做好野生动物疑似病例按规定采样送检等相关工作。
(22)云浮海关: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发现进出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处置,并及时通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供港澳畜禽及其产品的供应及监管,严格禁止进口来自疫区的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和动物产品、运输工具及出入境人员的检验检疫工作,打击动物及动物产品走私。
(2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浮监管分局:负责监督做好因重大动物疫病产生的保险理赔工作。
(24)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对与重大动物疫情有关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快递、邮件等寄送物资寄递过程的监管与查验工作。
(25)云浮军分区:负责做好军分区系统的动物防疫工作,支援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6)武警云浮支队: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参与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
3.2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主要职责:负责全市动物疫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组织、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收集分析和预测疫情发生发展趋势,调配疫情处置相关的资金及物资。
3.3 地方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设立相应的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范应对和组织协调指挥等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部门。
3.4 专家组
市农业农村局组建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专家组具体职责:
(1)对突发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并对有关兽医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5)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指挥部及其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4 运行机制
4.1 监测预警
4.1.1 监测
市、县两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的网络体系及队伍建设。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市农业农村局应会同市林业局、云浮海关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工作。
4.1.2 预警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4.2 疫情报告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4.2.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农业农村部门,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屠宰、加工、营销、储运、中转等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相关科研院校,海关,野生动物行政管理部门。
(2)责任报告人: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海关、野生动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兽医工作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屠宰、加工、营销、储运、中转等单位的人员。
4.2.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2.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要立即向疫情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人指导或协助进行诊断。初步认定属于疑似动物疫情的,当地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部应在1小时内向市级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部以及云浮市农业农村局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将认定疑似疫情逐级报至省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部以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云浮市农业农村局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将疑似疫情报云浮市人民政府,并同时报省农业农村厅。
4.2.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3 病料采集
认定为疑似动物疫情的,要立即按照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动物疫病应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采集病料,未经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不得擅自解剖病死畜禽,不准宰杀、食用、销售、转运病死畜禽,不得擅自分离毒(菌)株。
4.4 疫情认定
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
较大动物疫情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必要时,由省农业农村部门认定。
一般动物疫情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市农业农村部门认定。
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与终止
5.1 应急响应的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根据疫情等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相关地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作出应急响应,并根据事态发展趋势,及时调整疫情等级和应急响应的级别。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应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或扑灭疫情。未发生突发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立即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2 应急响应
5.2.1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由国务院和省政府或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启动,市指挥部作出相应启动,并在省政府或省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相关控制措施,组织实施应急处理工作。
5.2.2 重大动物疫情(Ⅱ级)应急响应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由省政府或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启动省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作出相应启动,并在省政府或省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相关控制措施,组织实施应急处理工作。
5.2.3 较大动物疫情(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动物疫情时,市农业农村局应及时向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提出启动本级预案的建议,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根据市农业农村局的建议,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较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向省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
(1)市农业农村局认真履行本级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按规定向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省农业农村厅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2)疫情发生地的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迅速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和村委会、居委会参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5.2.4 一般动物疫情(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动物疫情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向县级政府提出启动本级预案的建议,县级政府根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建议,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认真履行本级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并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对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支持。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对疫情发生地给予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
(3)乡镇政府、街道办和村委会、居委会参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5.2.5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应急响应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地方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行政区域受到波及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并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1)与疫情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
(3)组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等的检疫监督工作。
5.3 安全防护
(1)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根据疫病传播特性、对人畜危害程度以及人员接触的密切程度,参加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选择采用相应防护级别的个人防护用品、药品和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参与检验检疫工作执法人员岗前防疫卫生的安全培训,严格落实相应防护级别的各项保障措施,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消毒。
(2)疫区群众的安全防护。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重大动物疫情突发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间疫情的发生;对疫区群众居住环境和动物饲养场所定期进行消毒,限制有关人员、物资的流动,必要时对疫区群众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措施,指定专门医院对患病群众进行救治;加强有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使疫区群众第一时间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常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5.4 社会动员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封锁疫区、扑杀动物、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项工作。
5.5 信息发布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宣传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科普知识和在应急工作中出现的先进集体、个人的事迹。
5.6 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照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市指挥部根据上级决定作出应急响应终止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农村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市指挥部根据上级决定作出应急响应终止宣布。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级政府或县级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逐级向市指挥部和市农业农村局以及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市农业农村局可根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6 善后处置
6.1 后期评估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处置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报本级政府并逐级上报至省农业农村厅。
6.2 奖励
对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表彰或奖励。
6.3 责任
对在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4 补偿
按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规定做好现场评估工作,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6.5 抚恤和补助
各级政府要对参加突发动物疫情处置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因参与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6 恢复生产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7 社会救助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受到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染疫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安抚工作,妥善安置封锁隔离区内的群众,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做好对疫区人员的防治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民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按照规定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和临时救助范围,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个人为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捐助款物。
7 应急保障
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要积极组织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配备必要的应急通信设备,并按规定做好设备保养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保障。
7.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7.2.1 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具体开展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预备队由农业农村、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和单位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的组成人员,平时由所在部门、单位管理,参加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由各级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动使用。
7.2.2 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应按照规定职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相关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7.2.3 交通运输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的道路运输保障工作。
7.2.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工作,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置工作的同时要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工作。
7.2.5 物资保障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计划和本级政府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需要,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主要包括相应的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通讯工具、运输工具、照明设备等紧急防疫物资,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制定合理计划,并做好维护和更新。
7.2.6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分级负担突发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如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可动用同级财政总预备费。对跨区域发生的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或重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上级财政可给予补助。各级财政要保障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主要包括应急物资储备、疫情隐患排查和处置、应急车辆和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和培训、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
疫苗和扑杀经费补贴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7.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制定和执行。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科研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及先进技术、设备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科技含量。
7.4 培训和演习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应急预案;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等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动物疫情的常态情况下,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举行应急演练,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工作能力。
7.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微信、微博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1)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一、二、三类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2)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3)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4)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动物患病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5)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6)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疫区的划分,要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7)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订,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8.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