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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云浮市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自然村)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稿)》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3-07-11 11:08:31 文档来源:云浮市农业农村局 查看次数:- 【字体: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我局会市财政局起草了《云浮市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自然村)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稿)》,现公开征求各界意见,请于8月11日前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我局政策法规与改革科。(联系电话:8988712)

云浮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11日

云浮市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自然村)

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浮市委办公室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进一步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自然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我市发展自然村集体经济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推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参照《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广东省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发展自然村集体经济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统筹各级各类财政资金安排用于“政银企村户”共建家庭农场、“企业+自然村+能人”共建美丽牧场模式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自然村)试点项目。采用其他模式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以保障自然村持续获得稳定的经营性收入,遵循示范带动、公平公开、绩效优先等原则,实行公开申报、项目公示、资金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或按相关规定管理、绩效考评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资金范围、标准与用途

  第四条  奖补资金是指由各县(市、区)利用各级各类财政资金及本级财力统筹安排的项目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上级财政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补助资金,省级涉农统筹整合转移支付资金,驻镇帮镇扶村资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攻坚行动养殖小区按规定计提财政投入部分的折旧资金和市县可统筹安排的相关资金等。为防范债务风险,禁止自然村(村民小组)违规举债用于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自然村)项目。

  第五条  奖补对象是列入试点范围的全市520个自然村,且参与“政银企村户”共建家庭农场或“企业+自然村+能人”共建美丽牧场模式。各县(市、区)可根据自然村的实际情况采用一个村建设一个养殖场或一个养殖场覆盖多个村。政府奖补给参与项目的自然村作入股投资资金,先行先做、优先享受资金补贴政策。参与共建家庭农场模式,按每个家庭农场核定投资30%进行奖补;参与共建美丽牧场模式,按每个美丽牧场核定投资20%进行奖补;单个最高不超过120万元的标准。具体补助项目、自然村、补助金额由各地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结合资金额度、项目申报规模等研究确定,并按规定程序在申报指南或实施方案等文件中明确。

  第六条  自然村参与试点项目,应与合作企业等签署协议,确保试点项目企业无息贷款、自筹资金或银行贷款授信足额到位,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程序申报试点项目的奖补资金(投资资金)。奖补资金作为自然村参与项目入股资金,自然村参与分红。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与项目管理遵循统一调控、专款专用、权责分明和程序规范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奖补资金,不能用于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等无关的项目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村办公场所建设、弥补村办公经费、村干部报酬、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不含生产性运输工具、森林防火及防汛抢险专用设备)、修建楼堂馆所以及建造员工住宅、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理财产品、发放借款、企业担保金和弥补企业亏损、偿还债务及利息和垫资等。

  第三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七条  各县(市、区)在制订奖补方案或资金管理细则时,要认真贯彻《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粤办发〔2018〕17号)及《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府办函〔2019〕38号)精神,明确部门之间分工明确、权责清晰。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监管和事后绩效评价,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等事务。

  业务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部门预算执行,制定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负责组织奖补资金申报、分配、公示。对奖补资金申报严格把关,杜绝虚报、冒领资金现象,要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截留,不得转作他用。积极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对发现问题要及时组织整改。如发现有虚报、假报情况的,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资金,取消享受政府奖补的资格,今后不再受理奖补资金申报以及其他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组织村民代表组成监督小组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村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提意见、反映情况等方式监督项目和奖补资金的执行。

  自然村集体是奖补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管理使用项目资金。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资金建设规模、标准和主要工作内容执行,一般不予调整。如果由于建设任务调整、人员或依托单位变更等因素确需调整,应当及时申请,逐级上报核批。严格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对补助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并设立资金收入支出明细账,确保专款专用,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巡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并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确保项目建设达到申报的绩效目标。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批与资金分配

  第八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制订申报指南或实施细则,明确年度项目资金的申报条件、申报对象、申报程序、补助标准等。自然村依据奖补资金申报指南,填报资金使用申请资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逐级申报制度,自然村可根据事先明确的奖补额度以及项目建设进度等情况提出奖补资金申请,经镇级初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并报本级政府审批,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金额向村组织拨付奖补资金。有关奖补情况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自然村应及时提请开展验收考评,按照“谁审批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由相应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验收考评,验收结果同步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奖补资金,可在县级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按有关规定拨付,具体按县级制定的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有关财政、农业农村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制度,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批准的使用范围及开支标准安排使用资金,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加快资金拨付和安排使用,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形成结余的资金按财政存量资金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实行公告公示制。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公开项目资金申报指南、分配方式和程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和审计等信息。镇、村督促自然村按照《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公示奖补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进行整改,确保专款专用。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将结合工作情况不定期进行重点抽查。

  各级农业农村、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应按职能分工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拨付以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市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本级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及时将检查结果上报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六条  奖补资金以增税、扩产、增收为导向,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和项目形成的资产管理,并积极配合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对于不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的,按照新修正《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县级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明确县、镇、村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细化奖补流程、各环节的责任清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公开征求《云浮市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自然村)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

(稿)》意见情况的反馈

  《云浮市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自然村)项目资金 管理监督办法(稿)》在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 求公众意见,在公示期内(2023年7月11日至2023年8月11日)没有收到反馈意见。

  特此公示,公示期七天(2023年8月12日﹣8月18日)。

云浮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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