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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7-11 11:03:00 文档来源:云浮市农业农村局 查看次数:- 【字体:

广大群众、社会各界:

  为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推动以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为载体的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工作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衔接工作的通知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工作要求,现就我市全面推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工作有关通告如下: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个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

  二、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进行生产,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三、从事食用农产品收购的单位、个人应当按规定查验、收取和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如实做好开具记录。证明、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四、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不具备开具条件的农户,可到所在镇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申请检测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五、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查验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处罚。

  六、全市各级教育部门应要求各类学校食堂对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加强进货查验,鼓励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确保校园餐饮安全。

  七、本通告所称食用农产品,特指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茶鲜叶、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

  特此通告。

云浮市农业农村局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浮市教育局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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