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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农农〔2021〕156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现将《云浮市农业农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适用规定》及《云浮市农业农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1:云浮市农业农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适用规定.doc
云浮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26日
关于《云浮市农业农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定》及
《云浮市农业农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起草说明
现就《云浮市农业农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定》及《云浮市农业农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根据《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国家农业农村法律法规及我省地方法规规章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业农村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障本市、县、区(市)农业农村机关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农业农村部及市政府部署要求,我局对《云浮市农业农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定》(简称《规定》)及《云浮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简称《标准》)进行了起草。
二、起草依据
《规定》及《标准》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及国家及我省颁布施行的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三、起草的必要性
本次起草前,我市行使农业农村行政处罚裁量权,主要根据广东省农业厅在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近年以来,有关农业农村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有大量的新增、起草及废止,与2016年相比,新增、起草的农业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6年1月1日施行)《广东省种子条例》(2020年3月1日施行)、《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6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10月26日施行)、《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10月7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10月7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10月7日施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施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2018年6月1日施行)、《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19年4月25日施行)、《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4月25日施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施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施行)、《兽药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施行)、《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年3月1日施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年10月7日施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19年4月25日施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9年4月25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10月26日施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施行)、《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广东省禁止电、炸、毒鱼规定》(2017年7月20日)、《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9年1月16日)、《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6年10月1日),废止的农业农村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18年6月1日废止)。而且2019年我市机构改革,我局的职责范围有了较大调整,行政执法范围也有所调整。
为及时更新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有必要对《规定》及《标准》进行起草。
四、起草过程
《规定》及《标准》的起草工作于2020年启动,委托广东言邦律师事务所法律团队起草初稿并公开征求意见。由于2021年7月15日开始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我局在该法律修订前后会同本单位有关科室及广东言邦律师事务所法律团队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论证,调整了《规定》及《标准》中的部分条文,以便与新的《行政处罚法》相适应,并结合广东言邦律师事务所法律团队的合法性审查,形成了《规定》及《标准》第二次修改稿,现依照法定程序报请市政府及其授权的法制部门批准。
五、《规定》主要内容
《规定》共24条,明确了本《规则》的制定目的、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定义、监督与施行、依法处罚原则、处罚必要适当原则、过罚相当原则、部门职责、基准制定规则、不予处罚情形、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从重处罚情形、从轻处罚的具体适用、界限明确、一般情形、特殊情形、适用情形的判定、处罚法定程序、集体讨论规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建立农业行政执法案例库规定、禁止行为、监督制度、处罚机制、参照执行及解释权及施行期限。
六、《标准》主要内容
(一)《标准》共分为种子、食用菌,农药,肥料,农产品质量安全,蚕种,植物检疫,植物新品种保护,野生植物保护,转基因生物安全,农业机械,畜牧,乳品质量安全,饲料,兽药,动物卫生监督,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生猪屠宰,土壤、耕地质量,渔业19大项。每个项目下主要包括的事项有“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裁量标准”、“具体适用”,主要明确了:
对法律、法规、规章可以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明确了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情形;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明确了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明确了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明确了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二)《标准》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裁量标准”的规定,是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及《广东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渔业类)》修改制定的,“具体适用”是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的,一般将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或货值分为2至5个区间分别制定具体的处罚,或者按违法行为的次数制定具体的处罚。
(三)在一般情况下,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按《标准》“违法行为”的“适用情形”,按“具体适用”处罚基准实施处罚。
例如:1、生产、经营假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的货值金额为5500元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76000元罚款。2、若生产、经营假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的货值金额为5000元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则应当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65000元罚款。因为《规则》第十三条第三款明确《标准》表格中“具体适用” 一栏的“以上”不包含本数,“以下”包括本数;“区间”不包含起始数值,包含末端数值。
在特殊情形下,若“具体适用”处罚基准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当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按《标准》的“裁量标准”实施处罚,《标准》并明确了罚款处罚的数额的确定标准。
例如:某处罚对象生产、经营假种子(含食用菌菌种)多次被处罚且造成众多农民群众严重损失的,第三次被查处时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仅2100元,按《标准》的“具体适用”处罚其25000元是与其违法行为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当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按《标准》的“裁量标准”从重实施处罚。
(五)《裁量标准》的“适用情形”中未做具体列举、只表述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的,情形的判定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决定。情形的判定应综合考虑涉案标的、违法事实、现实后果、主观恶性程度等因素。违法行为次数统计限于同一违法行为。
云浮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