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农业农村局"网站 是否继续?

当前位置:首页 > 云浮市农业农村局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云浮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监督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29 09:13:27 文档来源:云浮市农业农村局 查看次数:- 【字体:

  第一条为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政务服务理念,推进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工作适用本制度,重大决策范围按照《云浮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监督,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决策前、决策中、决策后全过程监督。

  第四条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五条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通过网络、报纸等公众媒体或者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公开征集意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反馈或公布意见采纳情况,接受群众监督,防止损害群众利益。

  第六条通过报刊、互联网或者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20日。

  社会公众可以就决策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以提出其他决策方案。

  第七条以听证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按照《云浮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规定组织听证。

  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起草科室(单位)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代表参加。决策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应当至少提前5日送达与会代表。

  以问卷调查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应当委托独立调查研究机构进行,并作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八条凡是作出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具体内容包括:

  (一)决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决策是否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三)决策是否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四)决策是否对环境有不利影响;

  (五)决策是否为绝大多数群众接受;

  (六)决策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配套措施是否完善;

  (七)决策是否影响社会稳定。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第九条完成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风险评估等工作后,决策起草科室(单位)应当对决策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应当对采纳社会公众意见的情况作出说明。对于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必须以市农业农村局名义反馈或者公布意见的采纳情况。

  第十条决策起草科室(单位)应当就决策草稿征求局机关其他有关科室(单位)和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的意见。

  对拟不采纳的反馈意见,决策起草科室(单位)应当与提出意见的单位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决策起草科室(单位)应当作出专门说明。

  决策起草科室(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意见以及其他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修改形成决策征求意见稿。

  第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提交局党组研究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将决策事项草案及相关材料送交局政策法规与改革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市农业农村局法定权限;

  (二)草案的内容是否合法;

  (三)草案起草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局政策法规与改革科应当自收到承办科室(单位)提交审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经过合法性审查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各承办科室(单位)报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同意后,由党组秘书报党组书记确定是否提交党组会议审议。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决策事项,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第十三条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决策执行科室(单位)应当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

  重大行政决策在执行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决策执行科室(单位)应当及时向局领导报告,经党组会议讨论,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

  第十四条重大决策执行科室(单位)应当全面、及时、准确地贯彻落实重大决策,并及时报告重大决策执行情况,不得拒绝、变通、推诿、拖延重大决策的执行。

  第十五条局办公室会同人事科负责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评价工作,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方式,了解和掌握决策执行的情况、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局长和分管领导报告督查情况。

  实行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调查、评估、监督后形成的评估监督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确定年度考核等次、任职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提出质疑或者建议。决策确有问题的,由起草科室(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局领导批准后,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予以修改或者撤销。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向提出质疑或者建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书面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对违反决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的,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听取意见或者组织论证的;

  (二)应当听证而未经组织听证作出决策的;

  (三)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作出决策的;

  (四)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

  (五)执行不力导致重大决策不能全面正确及时执行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浮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

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行为,提高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决策,是指本局机关为实现行政目标,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所解决的问题拟定并选择行政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面向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必须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并将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本局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实行局长负责制。严格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五条局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科室、下属单位、管理单位负责承办本局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专业性工作可由本局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相关职能科室、单位配合。

  第六条以下事项为重大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大决定事项;

  (二)市农业农村局重要工作报告,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三)人事调配安排;

  (四)编制财政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安排;

  (五)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六)制定或者调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七)制定或者调整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农业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八)研究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九)涉及民生和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

  (十)其他需由市农业农村局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局班子会议形式研究决定。

  第八条列入局班子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视事项情况提交相关材料,包括:

  (一)决策事项报告;

  (二)调研报告及风险评估;

  (三)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

  (四)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决策重大事项时,必须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咨询论证。重大事项承办科室(单位)可以采取会议、公示、函询、调查、座谈会等形式征求基层、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承办科室(单位)提出议题、局分管领导同意,局长批准,方可提交会议决定。或由局分管领导提出议题,经局长批准后,提交会议决定。

  (二)确定议题。会议议题由局长(或委托党组成员)根据其他党组成员和科室(单位)的提议确定。班子会议不得采取临时动议。

  (三)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材料及音像资料等,由承办科室、单位提前准备。

  (四)提前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要熟悉材料,酝酿意见,认真做好发言准备。

  (五)充分讨论。会议由局长(或委托党组成员)主持。议题由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室(单位)负责人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应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讨论时,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六)事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投票的形式。

  (七)做出决定。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可以对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及再次讨论的决定。

  对主要问题意见分歧明显且属非紧急事项的,原则上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完善协商后,由下次会议讨论或表决。

  (八)形成纪要。会议决策重大事项,由会议秘书负责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印发班子成员和有关单位。

  会议主持人否定多数人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会议纪要中说明理由。

  (九)重大事项(除保密外)决定后实行政务公开。

  第十条会议作出的决策决定,有关执行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经班子会议研究。

  第十一条班子会议集体决策重大问题,原则上每月召开1至3次。

  第十二条班子会议集体决策重大问题,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十三条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十四条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如来不及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局有关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班子成员报告。

  第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应当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浮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众参与度,使决策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在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中,对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在作出决策前,通过特定程序,公开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或者建议,以保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的政务活动。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制定或者调整农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

  (二)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三)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岐的;

  (四)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

  (六)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八)本机关认为应当听证的。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在云浮农业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质证的权利。

  第六条局自行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由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听证;局与其他部门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由牵头单位或者主办单位组织听证。

  第七条本局可以委托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以及其他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组织听证。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在举行听证前,应当进行法律审查,涉及到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还应当邀请有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九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面向社会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提前30日通过局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提前20日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第十一条听证会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

  听证主持人由局长或局长指定负责人担任;

  听证陈述人由局分管领导担任或联同承办科室(单位)负责具体业务工作的人员担任;

  听证参加人是指符合报名条件,自愿报名,被听证机关选定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听证参加人可以在听证会前收集公众意见和相关资料,可以在听证会上就决策方案发表意见和建议,向听证陈述人提问,并得到及时回应。听证参加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和限制人身自由;

  (二)熟悉听证事项、知晓与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有奉献精神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四)自愿报名参加的代表须与听证事项有一定的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听证会举行15日前,应将以下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四)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

  (五)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

  (六)听证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有关机关、组织、公民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听证参加人人数由听证组织机关根据第十七条的规定确定,但不得少于8人。 持同类意见的申请人数超过预定听证参加人比例人数的,申请人可以自行协商推荐听证参加人;协商推荐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抽签方式产生。

  申请人数或者参加听证的实际人数少于第一款规定人数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

  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应当在听证会举行20日前确定,并通过本局门户网站公布。

  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应当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参加人及以上人员身份情况等内容。

  第十四条听证会应当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会参加人出席时按时举行。听证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听证会的,要提前告知本机关,也可以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听证会一般以现场会议形式举行,也可以通过视像、网络等形式举行。

  第十六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法律、政策依据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听证会无法举行或者无须举行的,可以延期举行或者取消听证会。

  延期举行或者取消听证会的,应当及时通知听证代表,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举行:

  (一)工作人员核实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事由以及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名单。

  (三)听证陈述人陈述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听证参加人陈述其另行提出的决策草案建议的内容、依据和理由。

  (四)听证参加人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五)听证陈述人对听证参加人的质询、意见以及建议予以回应。

  (六)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就听证事项的主要事实和观点进行辩论。

  (七)听证参加人员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八条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由听证组织机关如实记录各方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签名确认并存档。

  听证参加人认为听证笔录有错漏的,有权要求补正。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的,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听证笔录中注明。

  第十九条听证会结束后5日内,承办科室(单位)会同局办公室要及时疏理和研究听证意见,制作听证报告,对听证会上各种意见作出客观、真实的反映。对没有采纳的重要意见,要及时反馈,并说明情况。

  听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组织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的产生方式及其基本情况;

  (三)听证会各方主要意见或者建议及其依据、理由;

  (四)听证会各方争论的主要问题;

  (五)对听证会各方意见的分析以及处理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笔录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听证会举行后10日内,局政策法规与改革科应当对听证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听证会后15日内,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听证报告,并在局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公布听证情况。

  第二十二条经审查、审议的听证报告是进行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局政策法规与改革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浮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目录

  (一)制定或者调整农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

  (二)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三)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岐的;

  (四)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

  (六)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八)本机关认为应当听证的。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
分享到:
相关文章
  • 2021-07-28云浮市常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信息表
  • 2023-05-26云浮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挂牌金额突破亿元
  • 2023-05-19《云浮市惠农政策工具箱实施方案》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公示
  • 2023-05-04关于对2023年度云浮市云城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评审结果的公示
  • 2023-04-28关于申报2023年度国家级生态农场的公示
  • 版权所有(c) 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未经许可 不得擅自复制、镜象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 云浮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云浮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云浮市农业农村局 制作和维护    联系电话:0766-8923303   单位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兴隆路45号   
    ICP备案: 粤ICP备09015554号-1    网站标识码: 4453000050    公安备案: 粤公网安备 44530202000010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