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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家庭承包地管理禁止抛荒弃耕集体耕地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16 15:49:34 文档来源:本网 查看次数:- 【字体:

云农农【2020】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农村家庭承包地管理  禁止抛荒弃耕集体耕地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云浮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9月15日

关于加强农村家庭承包地管理禁止

抛荒弃耕集体耕地的意见

  为防止农村家庭承包耕地抛荒弃耕,提高耕地利用率和经营效益,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促进乡村振兴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意见》等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农村家庭承包地管理、禁止抛荒弃耕集体耕地提出意见如下:

  一、强化农村耕地集体所有地位

  各地要始终坚持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并行,充分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和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发挥土地集体所有的优势和作用。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毁损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

  二、分类施策禁止抛荒弃耕集体耕地

  各地要坚守耕地红线,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家庭承包土地,确保耕地利用率和产出率。

  (一)对承包户抛荒弃耕半年以上的耕地,村(居)委会或者村小组(经济社)对承包户发出书面提醒,并在村小组(经济社)村务公开栏公告,督促其复耕种植。

  (二)对承包户抛荒弃耕一年以上,又不委托他人代耕的耕地,由村(居)委会督促村小组(经济社)组织代耕,或者由村(居)委会组织代耕。代耕期间,土地经营收益和地力保护补贴归代耕者所有;承包户要求恢复从事该土地经营的,应当提前报告村(居)委会或者村小组(经济社),村(居)委会或者村小组(经济社)应当在当季作物收获后将耕地交还承包户经营。

  (三)对连续二年以上抛荒弃耕,承包户既不委托、又不允许他人代耕的, 有关单位应当取消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四)对有能力耕种但又抛荒弃耕的承包户,村(居)委会或者村小组(经济社)要对承包户做好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动员其按农时恢复耕种;对缺乏复耕意愿或无力耕种的承包户,要引导其依法自愿流转承包耕地。

  (五)对承包户将承包耕地转给他人经营后抛荒弃耕两年的,承包户应当动员、督促土地经营权人落实复耕;经动员、督促仍不复耕的,可以由承包户组织恢复耕种,并与土地经营权人依法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六)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三、建立治理耕地抛荒弃耕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强化监督管理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治理耕地抛荒弃耕工作的主体责任,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强化监督管理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支持村(居)委会、村小组(经济社)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治理耕地抛荒弃耕的行为。

  (二)建立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充分保护承包户权益的前提下,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有关部门要指导村(居)委会、村小组(经济社)将治理耕地抛荒弃耕列入村规民约,充分发挥村(居)委会、村小组(经济社)的监督、管理和协调作用。

  (三)建立台账制。各地要组织专门力量,清理核实登记抛荒弃耕地块,每两年对抛荒原因、抛荒面积、分布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排,按照零星分散、集中连片、抛荒时间、耕作条件等不同类型,以镇(街)为单位建立抛荒地块复耕台账,及时恢复耕地的农业生产功能。

  (四)建立土地有序流转机制。鼓励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多种经营方式消纳抛荒地。承包农户有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并获得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限制其流转土地,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农户,发包方要按照法定程序接收并依法重新发包。

  (五)建立复垦复种扶持激励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方实际,探索出台抛荒弃耕地复垦复种扶持奖励措施,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复耕复种抛荒弃耕耕地的组织或个人给予扶持。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五、本意见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五年。

相关链接:关于加强农村家庭承包地管理禁止抛荒弃耕集体耕地的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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