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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浮市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14 16:20:55 文档来源:云浮市农业农村局 查看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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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各科室、下属单位:

  2017年11月20日印发的《云浮市农业局随机抽查检查工作规定(试行)》现已修订完毕,并经局党组会议2020年4月14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浮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4月14日

云浮市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检查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我市农业行政检查、行政执法的随意性、片面性问题,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农政发〔2015〕4号)精神和省、市政府关于建立完善随机抽查检查体制机制的工作部署,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随机抽查检查,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本局(含下属单位)或本局部署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随机抽查检查事项目录清单,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对农业农村监管领域进行检查、检验,并将抽查结果进行发布和依法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检查对象,是指从事农牧渔业生产、经营、服务等经济活动,具有独立经济利益和资产,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第四条  随机抽查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凡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开展检查,所有检查事项应当做到公正文明检查减轻群众负担,适时公开随机抽查事项、随机抽查程序和结果,保障农业生产经营良好环境。

  第五条 局政策法规与改革科要按照全面覆盖、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随机抽查检查制度、程序规范,提出随机抽查检查事项目录清单,按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随机抽查检查事项目录清单应当包括抽查检查事项名称、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方式等。

  随机抽查检查事项目录清单每年调整一次,统一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第七条  根据农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市级农业行政执法抽查检查事项包括以下类型,国家、省农业农村部门对下列事项的抽查检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种子管理

  2、蚕种管理

  3、农业植物防疫检疫

  4、动物防疫检疫

  5、农业机械管理

  6、农药管理

  7、兽药管理

  8、肥料管理

  9、饲料管理

  10、畜禽养殖管理

  11、畜禽屠宰管理

  12、渔业管理

  13、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14、农产品质量管理

  15、乳品质量管理

  16、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

  第八条 局有行政检查职权的科室为实施随机抽查检查的责任科室,负责提出职能范围内行政检查年度计划,送局农业综合执法监督科汇总、编制本部门年度检查计划,按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抽查检查计划主要包括:抽查检查范围、抽查检查人员、抽查检查比例、抽查检查方式、抽查检查事项和实施时间等。

  第九条  实施随机抽查检查的职能科室应当做好随机抽查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抽查检查情况和结果要及时录入省双随机监管系统,并在“云浮市商事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以及政府门户网站“信用信息双公示”栏目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局农业综合执法监督科负责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农业违法案件查处、执法后相关监督检查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各职能科室开展随机抽查检查,如有需要,可根据检查对象和工作实际安排执法检查人员参与专项执法检查活动。负责会同职能科室协调市直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执法检查。

  第十一条  抽查检查方式包括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邮寄专用信函等,原则上以实地核查为主,也可根据需要委托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相关专业机构开展检查、核查。

  第十二条  检查对象名录由局有行政审批、行政检查的相关职能科室根据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市级抽查事项检查对象名录库。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本级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十三条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现有行政执法管理人员配置和岗位职责分工,建立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

  执法人员名录库应当涵盖本级机关及下属单位所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

  第十四条 市级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名单由局政策法规与改革科统一收集、录入省双随机监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县(市、区)农业执法检查人员名单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收集、录入省双随机监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与改革科备案,抄送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监督科。

  第十五条  局有行政审批、行政检查事项的职能科室和下属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包括行政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市级以上司法部门组织的综合法律知识考试或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考试,申领省政府《行政执法证》或农业农村部《农业行政执法证》,取得农业行政执法资格。

  第十六条 局职能科室开展行政检查,除有初步证据或线索证明明显涉嫌违法并已依法立案查处的外,应当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在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人员(省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或根据工作需要从下级农业农村部门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调执法人员参加随机抽查检查工作,也可以委托下级农业农村部门随机抽调执法人员实施随机抽查检查。

  第十七条  开展行政随机抽查检查时,局职能科室应当派出业务负责人协助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

  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统一使用《云浮市农业行政执法检查记录表》载明抽查检查活动情况,做好检查全过程记录。

  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和各职能科室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事项,应及时报告局分管领导,并转交局农业综合执法监督科立案调查。

  第十九条  开展随机抽查检查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方法。定向抽查是指根据检查对象类型、性质、行业等特定条件或县(市、区)特定区域,通过抽签、机选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名单进行监督检查。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通过抽签、机选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采取抽签、机选等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抽查记录及相关资料要经组织抽查活动的人员和被抽中的执法人员签名确认,必要时进行现场录音、录像记录抽查过程,抽取过程资料归档保存备查,以便于责任追溯。探索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企业代表等方式现场监督抽查过程。

  第二十一条  开展抽查检查应当根据监管对象情况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既要确保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第二十二条  各职能科室每年应当按照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随机抽查检查,每年下达或部署要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至少对本行政区域内三分之一检查对象进行抽查(省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存在违法问题或连续3年未被抽查的检查对象,应适度提高抽查比例并进行抽查,确保每个检查对象3年内至少被随机抽查一次。

  同一检查对象及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要一次性完成检查。

  省级以上部门部署抽查或委托随机抽查的,可相应减少市级抽查频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行业、重点区域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检查力度,适当提高抽查检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三条 局农业综合执法监督科对被抽查检查对象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惩处,及时录入“云浮市商事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和政府门户网站“信用信息双公示”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按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纳入企业社会信用记录,加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力度。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严禁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第二十四条 执行随机抽查检查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可参照本工作规定,制定本地区随机抽查检查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云浮市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检查事项目录

             2.云浮市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检查事项清单

  附件1:

云浮市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检查事项目录

  一、畜牧业

  1、畜牧生产监督检查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监督检查

  3、兽药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4、兽医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检查

  5、生猪屠宰活动监督检查

  6、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检查

  7、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8、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的监督

  10、畜禽标识的监督管理

  11、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二、渔业

  12、对水产苗种质量的检查

  三、种植业

  1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14、植物新品种保护监督检查

  15、野生植物保护监督检查

  16、植物检疫监督检查

  17、农药管理的监督检查

  18、基本农田管理监督检查

  19、肥料登记管理监督检查

  20、农作物种子、桑蚕种、食用菌菌种的监督检查

  21、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四、农业机械

  2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23、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4、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农产品质量

  25、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26、无公害农产品监督管理

  27、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加贴标志的产品进行检查

  28、定期对辖区内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29、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生产环节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30、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农业龙头企业

  31、农业龙头企业监测管理

  附件2:

云浮市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业务科室

检查类别

检查事项

抽查依据

检   查     内   容

抽查对象

1

畜牧业管理科

畜禽养殖管理

畜牧生产监督检查

《畜牧法》第五十四条

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是否符合规定等。

养殖场

2

畜牧业管理科

饲料管理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监督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是否符合要求;产品质量是否合格;证照是否齐全等。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者

3

畜牧业管理科

兽药管理

兽药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是否取得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兽药生产经营设施条件、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兽药经营是否规范等。

兽药生产、经营者

4

畜牧业管理科

动物防疫检疫

兽医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检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四十九条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是否符合规定;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规定;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是否开展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实验室是否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等。

经备案的一二级和经批准的三四级兽医实验室

5

畜牧业管理科

畜禽屠宰管理

生猪屠宰活动监督检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

生猪屠宰活动是否符合规定;生猪屠宰场所建设是否符合要求;生猪及生猪产品是否建立台账;记录、票据等是否真实完整等。

生猪定点屠宰场

6

畜牧业管理科

动物防疫检疫

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

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的动物以及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动物产品是否经过检疫等。

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动物的单位和个人

7

畜牧业管理科

动物防疫检疫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是否采取规定的处理措施等。

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动物的单位和个人

8

畜牧业管理科

动物防疫检疫

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七条

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是否取得从事动物诊疗资格等。

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

9

畜牧业管理科

动物防疫检疫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的监督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条

是否按照执业活动管理规定开展兽医活动等。

注册执业兽医师

10

畜牧业管理科

动物防疫检疫

畜禽标识的监督管理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

是否按照畜禽标识管理规定使用畜禽标识等。

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11

畜牧业管理科

乳品质量管理

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

奶畜养殖场所、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养殖档案、生鲜乳收购记录、购销合同、检验报告、生鲜乳交接单等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等。

奶畜养殖者和生鲜乳收购者、运输者、销售者

12

渔业管理科

渔业管理

对水产苗种质量的检查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第十九条,《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6号)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持有的证件是否真实有效,生产范围、种类是否与证书一致;生产条件和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建立健全苗种生产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有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等。

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13

渔业管理科

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对水生野生动物管理的检查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养殖场地、设施、技术、卫生是否符合生产条件;持有证件是否真实有效;驯养繁殖的实际数量是否与繁育登记数量或繁育统计报表的数量相符;是否擅自收购、出售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收购、出售、加工、利用、经营、储存、运输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场所和运输工具是否符合要求;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信件等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驯养繁殖及经营利用水生野生的单位或个人

14

科技教育与

植保植检科

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生产加工.经营转基因产品是否取得许可;是否按规定生产加工和销售转基因制品;是否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运输、贮存的安全等。

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经营、运输、贮存的单位和个人

15

科技教育与

植保植检科

农业植物防疫检疫

野生植物保护监督检查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三条

是否取得采集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许可;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许可等。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16

科技教育与

植保植检科

农业植物防疫检疫

植物检疫监督检查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是否取得植物检疫证明;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是否与检疫证明标明的数量相符;植物、植物产品的标签是否标有检疫证明编号等。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和利用的单位和个人

17

科技教育与

植保植检科

农药管理

农药管理的监督检查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是否取得农药登记、生产、经营等相关文件;是否建立农药进销台账;农药是否分类存(摆)放;农药质量是否合格;农药标签是否规范等。

农药经营的企业和个人

18

农业机械化与

农田建设管理科

农业机械管理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四条、第九条。

是否取得农业机械行驶证、操作(驾驶)员证;是否继续行使、驾驶应当报废的农业机械等。

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操作人员

19

农业机械化与

农田建设管理科

农业机械管理

农业机械维修的监督检查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五条、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维修人员是否取得从业资格、技术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及人员

20

农业机械化与

农田建设管理科

农业机械管理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41号令第五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的培训场所、设备、师资、管理等是否符合规定等。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设立拖拉机驾驶培训班的培训机构

21

种植业与种业管理科

肥料管理

肥料登记管理监督检查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肥料产品质量是否合格;是否办理肥料登记证;肥料标签是否符合要求等。

肥料经营的企业和个人

22

种植业与种业管理科

种子管理

农作物种子、桑蚕种、食用菌菌种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是否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种子质量是否合格;是否按规定建立保存生产经营台账;种子标签、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是否符合规定等。

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

23

种植业与种业管理科

种子管理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是否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种子质量是否合格;是否按规定建立保存生产经营台账;种子标签、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是否符合规定等。

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

24

种植业与种业管理科

种子管理

植物新品种保护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生产、销售和推广的植物新品种是否取得批准或授权等。

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

25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市场信息科

农产品质量管理

无公害农产品监督管理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是否擅自扩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范围;是否按规定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等。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者个人

26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市场信息科

农产品质量管理

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加贴标志的产品进行检查

《无公害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是否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等。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者个人

27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市场信息科

农产品质量管理

定期对辖区内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

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者个人

28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市场信息科

农产品质量管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生产环节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农业投入品;农产品质量是否安全合格;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生产场所是否符合要求等。

农产品生产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29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市场信息科

农产品质量管理

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绿色食品生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者个人

30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市场信息科

农产品质量管理

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一条

水产品生产过程是否符合质量安全有关规定等。

水产品生产的单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31

乡村产业发展科

农业龙头企业

农业龙头企业监测管理

《关于印发〈云浮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企业规模、企业信用、带动农户能力、生产基地、产品竞争力等主要指标是否符合要求等。

纳入监测范围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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