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业务科室 | 检查类别 | 检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 时间 | 联合部门 |
1 | 畜牧业管理科 | 畜禽养殖管理 | 畜牧生产监督检查 | 《畜牧法》第五十四条 | 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是否符合规定。 | 养殖场 | 20家养殖企业 | 1次 | 下半年 |
|
2 | 畜牧业管理科 | 饲料管理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监督检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是否符合要求;产品质量是否合格;证照是否齐全。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者 | 20家经营企业 | 1次 | 下半年 |
|
3 | 畜牧业管理科 | 兽药管理 | 兽药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 是否取得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兽药生产经营设施条件、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兽药经营是否规范。 | 兽药生产、经营者 | 20家兽药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在检查畜牧业生产时一并检查 | 1次 | 上半年 |
|
4 | 畜牧业管理科 | 动物防疫检疫 | 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 | 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的动物以及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动物产品是否经过检疫。 | 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动物的单位和个人 | 在畜牧生产监督检查时合并检查。 |
|
|
|
5 | 畜牧业管理科 | 动物防疫检疫 | 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七条 | 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是否取得从事动物诊疗资格。 | 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 | 50% | 1次 | 上半年 |
|
6 | 渔业管理科 | 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 对水生野生动物管理的检查 |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养殖场地、设施、技术、卫生是否符合生产条件;持有证件是否真实有效;驯养繁殖的实际数量是否与繁育登记数量或繁育统计报表的数量相符;是否擅自收购、出售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收购、出售、加工、利用、经营、储存、运输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场所和运输工具是否符合要求;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信件等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 驯养繁殖及经营利用水生野生的单位或个人 | 15% | 2次 | 上、下半年 各1次 |
|
7 | 科技教育与植保植检科 | 农药管理 | 农药管理的监督检查 |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 是否取得农药登记、生产、经营等相关文件;是否建立农药进销台账;农药是否分类存(摆)放;农药质量是否合格;农药标签是否规范。 | 农药经营的企业和个人 | 3% | 4次 | 每季度各1次 |
|
8 | 农业机械化与农田建设管理科 | 农业机械管理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四条、第九条。 | 是否取得农业机械行驶证、操作(驾驶)员证;是否继续行使、驾驶应当报废的农业机械。 | 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大户 | 20% | 2次 | 上、下半年 各1次 | 联合市直有关部门1次 |
9 | 种植业与种业管理科 | 种子管理 | 农作物种子、桑蚕种、食用菌菌种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 是否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种子质量是否合格;是否按规定建立保存生产经营台账;种子标签、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是否符合规定等。 | 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 | 20家 经营企业 | 2次 | 夏秋季 |
|
10 | 种植业与种业管理科 | 种子管理 | 植物新品种保护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 生产、销售和推广的植物新品种是否取得批准或授权等。 | 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 | 与农作物种子、桑蚕种、食用菌菌种的监督检查合并实施 |
|
|
|
11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市场信息科 | 农产品质量管理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生产环节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 |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农业投入品;农产品质量是否安全合格;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生产场所是否符合要求。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 5% | 2次 | 上、下半年 各1次 |
|
12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市场信息科 | 农产品质量管理 | 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 50% | 2次 | 上、下半年 各1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