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农业农村局"网站 是否继续?

当前位置:首页 > 云浮市农业农村局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云浮市农业农村局办理行政复议申请事项说明
发布时间:2019-05-20 17:04:31 文档来源:本网 查看次数:- 【字体:

  云浮市农业农村局办理行政复议

申请事项说明

  一、申请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本单位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作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纠纷调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侵犯自身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申请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三、行政复议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

  (二)受理: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

  (三)审查决定:本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附件:行政复议申请书(模板).doc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
分享到:
相关文章
  • 2021-07-28云浮市常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信息表
  • 2023-05-26云浮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挂牌金额突破亿元
  • 2023-05-19《云浮市惠农政策工具箱实施方案》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公示
  • 2023-05-04关于对2023年度云浮市云城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评审结果的公示
  • 2023-04-28关于申报2023年度国家级生态农场的公示
  • 版权所有(c) 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未经许可 不得擅自复制、镜象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 云浮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云浮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云浮市农业农村局 制作和维护    联系电话:0766-8923303   单位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兴隆路45号   
    ICP备案: 粤ICP备09015554号-1    网站标识码: 4453000050    公安备案: 粤公网安备 44530202000010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