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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农业农村局办理行政复议
申请事项说明
一、申请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本单位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作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纠纷调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侵犯自身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申请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三、行政复议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
(二)受理: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
(三)审查决定:本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