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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数量质量并重,在保障数量供给的同时,更加注重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注重生产源头治理和产销全程监管,让人民吃得饱、吃得好、吃得放心。
一、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发展阶段
承诺达标合格证,是上市食用农产品的“身份证”、生产者的“承诺书”、质量安全的“新名片”。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发展阶段:
◆2012年:启动合格证制度的研究设计,组织地方农业部门、科研机构、高校专家开展专题研究。
◆2016年:印发《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在河北、黑龙江、浙江、山东、湖南、陕西6省试点。
◆2019年:召开合格证制度试点工作现场会,印发《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实施方案》。
◆2020年:全国各省份积极推进合格证制度试行取得良好成效。召开全国现场会进行阶段总结和再部署。
◆2022年: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正式写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该法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成为法定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二、全面推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
三、有关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承诺达标合格证统一样基本式--第三版)
四、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常见问题及操作
1.在哪里开证
2.怎样注册
3.怎样开证
4.账号密码忘记怎么办
5.电子印章怎样申请
6.生产主体和经营主体开证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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