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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充分发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为民保障作用,2022年以来,我市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聚焦重点领域、重要农时和关键环节,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示范效应强的案件。日前,市农业农村局从中选取了3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典型案例一
一、案件名称
在水产品生产过程中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渔药案。
二、承办单位和承办人联系方式
承办单位:云浮市云安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承办人:练**、莫**、林**,0766-8638593。
三、基本案情
2022年6月7日,云浮市云安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收到云浮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移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线索的函》反映:2022年5月13日,农业农村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在开展2022年云浮市第一批省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抽取了你辖区云安区***水产养殖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生产的草鱼产品(样品编号为:YFYAJDSC2205017)和鳙鱼产品(样品编号为: YFYAJDSC2205018),其中草鱼产品的检测结果为地西泮含量1.97ug/kg(国家标准的判定值为<0.5ug/kg)、鳙鱼产品的检测结果为地西泮含量1.11ug/kg(国家标准的判定值为<0.5ug/kg),依据粤农农函[2022]73号《关于开展2022年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均不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四、涉及处罚事项
违反《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7年6月2日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9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禁止在水产品生产过程中实施下列行为:(三)使用国家禁用的渔药及其他化合物的,或者使用人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渔药的……”的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基本编码:440217215000;职权部门:农业农村)
五、处理结果
根据《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7年6月2日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关于印发<云浮市农业农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适用规定>和<云浮市农业农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云农农[2021]156号)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捌佰元整(¥800.00元)的罚款。
六、案件解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7年6月2日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法机关根据《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7年6月2日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能主动承认错误并配合调查,所生产的水产品草鱼产品和鳙鱼产品未上市销售,没有给他人造成损失,没有造成社会影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参照《云浮市农业农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适用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
一、案件名称
云浮市******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辣椒案
二、承办单位和承办人联系方式
云浮市云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阮**、李**,0766-8831918
三、基本案情
云浮市云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于2022年4月22日对云浮市******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辣椒立案调查。经调查,云浮市***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生产销售的两批次辣椒经云浮市农业农村局进行监督抽样,经广东农科监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该样品所检项目中“氯氟氰菊酯”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2763-2021的技术要求,该样品本次检验不合格。4月14日,云浮市云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执法人员向云浮市***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上述两批次辣椒的检验报告(编号为GDNKS220165、GDNKS220166)、检验结果告知书(云区农农水〔2022〕告0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云区农农水种植〔2022〕1号),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追回已销售的不合格辣椒。在复检期内当事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和书面复检申请。上述两批次辣椒(检验报告编号为GDNKS220165、GDNKS220166)售价均为10元/千克,销量分别是23千克、19千克,违法所得420元。当事人对上述不合格辣椒实施了召回,但辣椒已全部用完,无法退回。
四、涉及处理事项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的行政处罚。(基本编码:440217051000;职权部门:农业农村)
五、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云浮市***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云浮市农业农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违法所得不足500元的;...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云浮市***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依法处罚裁量档次,云浮市云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贰拾元(¥420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上述罚款合计人民币贰仟肆佰贰拾元(¥2420元) 的行政处罚。
六、案件解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根据当事人能主动承认错误并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按照《云浮市农业农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违法所得不足500元的;...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云浮市***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依法处罚裁量档次,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
一、案件名称
潘**使用禁用的农药案
二、承办单位和承办人联系方式
云浮市云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阮**、李**,0766-8831918
三、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0日,云浮市云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务执法人员对潘**在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村种植的苦瓜开展了监督抽样,检验结果为“结果为该样品所检项目中乙酰甲胺磷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 2763-2021”的技术要求,该产品本次抽查检验不合格。”2022年7月5日云浮市云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执法人员将苦瓜检验报告(编号:KJC221220)、检验结果告知书(云区农农水〔2022〕告002号)现场直接送达并由本人签收,在复检期内当事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和书面复检申请。
2022年7月13日,云浮市云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执法人员再次到云城街道**村当事人种植的地块开展农药使用检查,当事人本人在现场配合检查,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未发现乙酰甲胺磷农药和包装物,原来种植的苦瓜植株已清理,未种植其他作物。经调查,当事人购进的1瓶乙酰甲胺磷已全部使用,根据规定,乙酰甲胺磷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上使用,当事人使用禁用的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四、涉及处理事项
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二)使用禁用的农药;(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行政处罚。(基本编码:440217040000;职权部门:农业农村)
五、处理结果
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
六、案件解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二)使用禁用的农药;……”,云浮市云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于2022年7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云浮市云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区农农水(农药)告〔2022〕1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予以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