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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实施细则》解读
发布时间:2017-02-27 00:00:00 文档来源:云浮市农业局(市委农办) 查看次数:- 【字体:

  为有效防范水稻种植风险,提高灾后复产能力,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根据省政府《关于大力推广政策性涉农保险的意见》(粤府办〔2012〕50号)和省农业厅、财政厅、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2013〕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联合制订了《云浮市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拟于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实施细则》?

  答:开展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是中央和省政府统一部署的一项重要强农惠农措施。我市是全省粮食主产区之一, 5个县(市、区)中有3个是省产粮大县,为全省保持一定的粮食自给水平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做出重要贡献。虽然近年我市粮食生产连年稳定增长,但影响和制约粮食稳定生产的因素仍然较多,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和有效供给、促进农民尤其种粮农民增收的工作任务仍然不容乐观。

  2009年,省委农办、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广东保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办发[2009]18号),我市被列为全省10个政策性水稻保险试点市之一,省要求“云浮市作为全省、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要省走在全省前列”。2011年5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云浮市开展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府办[2011]40号),我市正式启动实施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损当年投保面积6.32万亩。

  2012年,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大力推广政策性涉农保险的意见》(粤府办〔2012〕50号),把水稻种植保险列为全省政策性涉农保险的基本项目。当年,我市水稻保险实现了全覆盖。

  2013年,省农业厅、财政厅、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2013〕21号),对参保对象、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财政保费补贴、缴费方式等作了调整。对此,市农业局、市财政局、人保财险云浮分公司重新印发了《关于印发云浮市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农[2013]45号)。

  2015年,省农业厅、财政厅、广东保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下放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承保机构招标权的通知》(粤农〔2015〕18号),从2015年起,将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承保机构的招标权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由各地级以上市每3年公开招标确定一次,原《实施方案》(云农[2013]45号)关于经办保险机构由省公开招标确定的条文需相应修改。同时,省允许农户自负的保费可由经办机构委托其他相关组织(金融机构)收取,镇、村协保机构予以协助配合。为此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和对保险行业实施行政管理的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对原来的《实施方案》进行了修改,更名《实施细则》。

  二、制定《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什么?

  答:《实施细则》以服务“三农”、保障民生为宗旨,主要是利用保险市场机制,实现保障粮食生产安全、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减少农户因灾损失、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目的。

  三、《实施细则》对投保理赔有什么规定?

  答:(一)参保投保方面:

  1、参保对象。参保对象为种植水稻的农户、国有农(林)场、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2、投保方式。国有农(林)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植面积达到50亩以上的农户可以单独投保;种植面积在50亩以下的农户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投保。

  3、保险责任。水稻遭受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和病虫害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均纳入保险保障范围。

  4、保险期限。每造水稻从秧苗插(移)植成活后起至水稻收割时止,为一个保险期。

  5、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全市统一执行省确定的标准,保险金额为每造每亩400元,保险费率5%,保费为每造每亩20元。

  6、财政补贴标准。水稻种植保险保费由政府承担80%,种植者承担20%。具体是:中央及省财政承担65%(即每造每亩13元,市财政承担7.5%(即每造每亩1.5元),县(市、区、园区)财政承担7.5%(即每造每亩1.5元);种植户自负20%(即每造每亩4元)。

  (二)保费收缴方面:

  1、种植者自负的保费。经办保险机构可委托村协保员向农户收取后上缴镇(街)协保机构、镇(街)协保机构统一上缴经办保险机构,也可委托相关金融机构与农户签订水稻种植保险保费代扣协议书,确认投保后提请金融机构从农户提供的账户中扣缴保费。

  国有农(林)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自负的保费,由其直接转账到经办保险机构指定的账户。

  2、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将本级政府应负担的保费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核拨到经办保险机构指定的账户,每个投保期结算一次。中央、省级政府负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暂由市、财政省直管县(市)代理拨付。

  (三)出险理赔方面:

  1、报案报损。水稻因灾受损后,种植农户先向村协保员报告(或直接向经办保险机构报案),村协保员登记报损后向镇(街)协保机构报告,镇(街)协保机构汇总后向所在地县级经办保险机构报损。国有农(林)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直接向所在地县级经办保险机构报案。

  2、查勘定损。一般理赔案件由经办保险机构与镇(街)协保机构、村协保员组成查勘理赔小组,进行现场查勘、定损,确定损失面积和损失程度,做好查勘定损记录,并取得参保农户(代表)的签字认可。发生大面积灾害或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市、县(市、区、园区)、镇(街)农业部门、镇(街)协保机构、村协保员、农民代表、经办保险机构等组成核损理赔小组,共同查勘定损。

  3、理赔公示。经办保险机构或委托镇(街)协保机构要将理赔明细张榜公布,公示一周后,如无异议,由经办保险机构委托相关金融机构,将赔款拨付到投保人提供的银行帐户,确保理赔公开、赔款到户。公示期间如有异议,须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四、经办保险机构如何确定?

  答:2015年起,全市水稻种植保险统一由市农业局(市委农办)牵头组织自主公开招标确定承保机构,每3年公开招标确定一次。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对中标的保险机构进行履约监督。

  五、保障政策落实的措施有哪些?

  答:为保证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工作的落实,《实施细则》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经办保险机构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水稻种植保险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要加强协助配合。要加强沟通,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三要加强宣传发动。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水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引导农民积极主动投保。

  四要加强协保体系建设。各镇(街)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推广、实施工作,聘请(专)兼职人员作为协保员,按照经办保险机构的委托办理推广、承保、理赔等具体业务。

  五要加强工作经费保障。经办保险机构按水稻保险保费收入的3—5%标准列支协保工作经费。

  六要加强督促指导。要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检查指导工作机制,加强对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工作扎扎实实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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