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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文件:云浮市农业局关于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变型拖拉机实施强制报废的通知
变型拖拉机(以下简称“变拖”)是企业非法生产销售、地方以拖拉机名义登记上牌的机动车。根据云浮市公安局 云浮市农业局《转发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做好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档案及驾驶证档案交接的通知》(云公通字〔2005〕127号)文精神,这类车辆是要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的,因历史遗留问题,我市农业部门还有部分车辆尚未移交。由于这类车辆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强制标准, 安全隐患大, 交通事故多。根据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粤农〔2017〕73号)等文件精神,市农业局结合实际,起草了《云浮市农业局关于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变型拖拉机实施强制报废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通知》?
答:一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对“变拖”限期淘汰,加快淘汰非法车辆工作的部署要求。去年5月,为深刻汲取2016年贵州“4·29”(13人死亡、12人受伤)、山东“8·11”(11人死亡、21人受伤)“变拖”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加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农业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3号),提出:各地农机部门要切实加强存量变型拖拉机的管理,从严做好年度检验和安全检查,对安全检验不合格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变型拖拉机,要严格执法,坚决不予通过。各地要设定存量变型拖拉机的淘汰期限,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限期淘汰存量变型拖拉机。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通过折价回购、发放报废更新补贴、置换合法车辆等方式,加快淘汰非法车辆。去年12月,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8年元旦、春节期间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粤农办〔2017〕696号)要求:有“变拖”的地级市,农机主管部门要按照机动车管理要求,加快出台当地“变拖”强制报废标准,从严做好年度检验和安全检查,对安全检验不合格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变拖”,坚决不予通过。力争“十三五”期间,淘汰全省现有存量的“变拖”。
二是结合我市农业部门存量“变拖”的实际情况。据统计,我市农业部门现有尚未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变拖” 85台,其中2006年登记注册33台,2007年登记注册52台。这些“变拖”使用时间长、机械明显老化,安全技术状况差,给交通安全带来重大隐患。除了少数“变拖”从事农业作业外,绝大多数从事建设工地、林场等砂土石、木材的装运,超载严重,有的核定载重1吨的装10吨,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达1000%,严重影响公共安全。为了减少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实施对
达到报废条件的变型拖拉机实施强制报废迫在眉睫。
二、制定《通知》的目的是什么?
答:《通知》是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思想,围绕上级农业部门关于“变拖”治理工作的决策和部署,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理念,防范和遏制“变拖”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三、《通知》对“变拖”强制报废作了什么规定?
答:(一)强制报废条件:
对目前我市农业部门尚未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变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
1、注册登记时间满9年,配套动力为单缸发动机的;
2、注册登记时间满12年,配套动力为两缸以上(含两缸)发动机的;
3、行驶里程大于30万公里的;
4、经维修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
5、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6、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实施时间和报废回收点:
1、强制报废时间自2018年 月 日起实施;
2、报废回收点:二级或以上农机维修点;商务部门认定的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三)工作要求:
1、广泛宣传“变拖”报废政策。各县(市、区)农业农机监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手机短信、微信等形式,向“变拖”所有人及单位法人宣传政策规定,使他们早知情、早准备。同时,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解释工作,营造良好的农机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氛围。
2、严格“变拖”报废时限要求。各县(市、区)农业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自2018年 月 日起,停止对我市农业部门尚未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符合报废条件“变拖”的年度检验服务,通知机车所有人及单位法人在三个月内办理机车报废注销手续;对满足报废条件但未主动办理机车报废注销手续的“变拖”公告注销牌证。
3、从严做好年检。各县(市、区)农业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受理“变拖”年检业务时,要认真核查机车交通违法信息,对道路交通违法、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得办理年检。对逾期不检的“变拖”,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存在违法改装行为的“变拖”,必需恢复原状后进行检验,否则不予通过检验。对下一年度达到报废时限的“变拖”,年检时要提醒机主届时办理机车报废手续。
4、加强上道路行驶“变拖”监督管理。农业农机执法(监理)部门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对上道路行驶“变拖”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在过渡期内,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变拖”上道路行驶的,要加强监管,及时告知报废时限;对已经公告注销牌证的“变拖”,按驾驶报废机动车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存在使用套用或伪造牌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落实用机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各县(市、区)农业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要加大对使用“变拖”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督促他们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要求办理年度安全检验和缴纳保险,对达到报废年限的“变拖”及时办理报废注销手续。
6、禁止“变拖”转户和用作他用。禁止“变拖”转户,禁止作为抵押物从事金融活动。
7、加强我市外籍“变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管理。对在本市辖区内使用的“变拖”,各地要认真调查摸底统计,加强监管。
8、建立属地管理和部门责任制度。各县(市、区)农业部门对本辖区本部门尚未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变拖”负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