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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下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重要意义
(一)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内在要求。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农村的重要实现形式。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为进一步巩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了法治保障。
(二)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维护广大农民集体成员财产权益、实现共同富裕的客观需要。在新时代实现共同富裕,最艰巨的任务是如何更快地提高广大农民的富裕程度,这同样离不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和成员确认规则,规范农村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财产权益,有利于推动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形成既体现集体组织优越性又调动农民个体积极性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有利于让广大农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农村农民共同富裕。
(三)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为健全农村治理体系、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支撑和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参与乡村治理的重要主体。随着城镇化推进和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农民对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的需求会不断增加,在当前公共财政还难以全面覆盖农村的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是支持农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发展的有益补充。通过立法,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为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提供支持。同时,从法律制度上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有利于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被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的现象,有利于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为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二、主要内容
该法共八章六十七条,依次为总则、成员、组织登记、组织机构、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扶持措施、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等。第一章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原则、职能职责、特别法人地位、监管部门等。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出资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从事经营活动,避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超出其承受能力的市场风险而导致破产。
(二)规定了成员的确认及其权利义务。第二章吸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参考司法实践和地方立法,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定义、确认、加入、退出,规定了成员的权利义务,成员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经济权利,以及参与管理、监督的权利等。
(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合并、分立、登记等事项作出原则规定。第三章分别规定了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要求、基本条件,登记程序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的程序。
(四)规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第四章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并且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规定了禁止的行为,从法律制度上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机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顺畅,实现民主管理、民主决策。
(五)明确对集体财产依法实行分别管理。第五章明确了集体财产的主要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践经验,确定了对集体资源性财产、经营性财产、非经营性财产分别依法进行管理的原则,确定了集体收益分配的原则和顺序,明确集体经营性财产的收益权可以量化到成员,作为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财务会计、财务公开、财务报告制度及审计监督作了规定。
(六)规定了扶持措施。第六章从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支持方面,对扶持集体经济组织的政策措施作了原则规定。
(七)明确了争议的解决办法和法律责任。第七章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争议的解决途径,以及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建立了成员代位诉讼制度,完善了成员撤销诉讼制度,强化了成员的监督权利。其中第五十六条规定: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法的附则还对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法律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衔接等作了规定。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