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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办函〔2023〕31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农业农村厅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
2023年11月17日
广东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快速反应工作机制,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危害,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人体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处置,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应急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免疫和生物安全管理为主的各项预防性措施。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对各类可能引发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一旦发生疫情,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小损失。各有关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协作,联防联控,形成防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有效合力。加强防疫知识宣传,增强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做到群防群控。
2 应急组织体系
2.1 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省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总指挥长: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副指挥长:省政府协调农业农村工作的副秘书长,省农业农村厅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省委宣传部、网信办、外办、台办,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广电局、港澳办、信访局、林业局,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广东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省铁投集团、广铁集团、省军区保障局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详见附件。
2.2 省指挥部办公室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省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省指挥部的部署要求,制定具体防控措施,并组织、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2.3 地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设立相应的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和防范应对等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
2.4 专家组
省农业农村厅组建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地级以上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
3 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其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标准执行。
4 运行机制
4.1 监测预警
4.1.1 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及队伍建设。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科学制定并实施监测方案,保证监测质量。各级林业、海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做好动物疫病监测工作。
4.1.2 预警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疫情监测情况,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4.2 疫情报告
4.2.1 报告人
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4.2.2 报告时限和程序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迅速开展现场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1小时内将疑似疫情报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并同时逐级上报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农业农村部门应在1小时内将疑似疫情报同级人民政府,并同时逐级上报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农业农村部规定由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的,应及时将样品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后应在1小时内将确诊结果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通报所在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接到确诊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有关规定报告国务院。
4.2.3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发病数量、死亡数量、临床症状、动物来源、动物免疫接种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2.4 先期处置
对发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关场点,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采取隔离观察、采样检测、流行病学调查、限制易感动物及相关物品进出、环境消毒等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5 应急响应与结束
5.1 应急响应原则
确诊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根据疫情等级,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作出应急响应,并根据事态发展趋势,及时调整疫情等级和应急响应的级别。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应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立即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2 应急响应启动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实行分级响应制度。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危害程度、范围,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危害程度、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省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从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5.2.1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经省农业农村厅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报请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由省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涉及跨省行政区域、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按程序提请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支援。
5.2.2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经省农业农村厅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报请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决定。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由省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
5.2.3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后,经省农业农村厅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省农业农村厅派出工作组赶赴疫情发生地,指导协调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
5.2.4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后,经省农业农村厅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省农业农村厅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
地级以上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预案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应急响应条件。
5.3 应急响应措施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5.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邻近地区的应急响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养殖、屠宰、流通等环节动物疫情的监测、排查和防控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风险隐患;做好调入调出动物及动物检疫监管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和扩散;做好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
5.5 应急响应结束
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有关规定,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结束应急响应的建议。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可对下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疫情控制情况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满足响应结束条件,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的,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指挥机构宣布响应结束,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6 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所在地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1.1 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伍,具体实施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预备队伍由农业农村、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和单位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6.1.2 物资保障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建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制订合理的储备物资计划。储备物资计划主要包括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运输工具、通信工具、照明设备等应急物资。
6.1.3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分级负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如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可动用同级财政总预备费。对跨区域发生的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上级财政可给予补助。各级财政要保障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主要包括应急物资储备、疫情隐患排查和处置、应急车辆和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和培训、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
6.1.4 治安保障
公安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相关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6.1.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的道路运输保障工作。
6.1.6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要配备必要的应急通信设备,并按规定做好设备保养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紧急情况下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公众电信网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1.7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工作,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置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向本级卫生健康部门通报疫情,并相互配合开展工作。
6.2 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根据疫病传播特性、对人畜危害程度以及人员接触的密切程度,参加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选择采用相应防护级别的个人防护用品、药品和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应急处置人员进出疫区的管理。应急处置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消毒。
6.3 技术储备
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科研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及先进技术、设备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科技含量。
6.4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7 善后处置
7.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处置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至省农业农村厅。
7.2 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7.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4 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标准和程序,进行补偿。
7.5 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7.7 社会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1)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2)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3)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4)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动物患病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5)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6)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疫区的划分,要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7)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8.2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8.3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8.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3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粤府办〔2013〕12号)自即日起废止。
附件: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分工
附件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分工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是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组织指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成员单位应按照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按照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应急响应级别,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1.省委宣传部:负责相关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协调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发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协调我省新闻媒体机构,配合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及中外记者采访。
2.省委网信办:负责配合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省委外办:负责配合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省委台办:负责配合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5.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或区域规划。
6.省科技厅:配合省农业农村厅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及应用等有关科技问题。
7.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保障相关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
8.省公安厅:负责密切关注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置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关的突发事件;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疫情追踪溯源等工作。
9.省民政厅:负责将疫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基本生活救助;指导事发地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
10.省财政厅: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及时组织拨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封锁、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免疫、监测、控制等有关工作所需经费,监督相关经费及捐赠资金使用。
1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督促指导有关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政策。
1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餐厨废弃物包括泔水的处理设施建设指导和运行监管。
13.省交通运输厅:协助做好畜禽等动物及其产品的调运监管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含广东省运入动物指定通道)的设置等工作。
14.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组织实施、检查、督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措施;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经农业农村部授权,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疫情相关情况;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评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和疫情损失等。
15.省商务厅: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针对国外可能对我省畜禽产品设限等问题,配合农业农村、海关等有关单位制订相关应对措施,组织对港澳地区活畜禽等的供应。
16.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疫区内人间疫情预防、监测、医疗救治等工作,组织开展人畜共患病人间疫情应急处置。
17.省应急管理厅:支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管理工作。
18.省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加强畜禽等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组织开展市场环节检查。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
19.省广电局:负责协调省内广播电视媒体开展宣传报道,普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知识。
20.省港澳办:负责配合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涉及港澳地区的事务,通过信息通报机制及时进行联络沟通。
21.省信访局:负责协调处置重大动物疫病引发的群众来信、来访和网上信访工作。
22.省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疫情监测,组织专家研究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信息;按照职责分工监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或疑似疫情时,会同有关单位快速采取隔离控制、采样送检等防控措施。
23.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人员、应急物资及有关样本的空中运输。
24.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负责协调省内海关做好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发现进出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处置并通报农业农村部门。
25.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广东监管局:负责监督做好因发生重大动物疫病产生的保险理赔工作。
26.省邮政管理局:负责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寄递过程中的监管,督促寄递企业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并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
27.省铁投集团:负责为应急处置人员、应急物资及有关样本提供所辖铁路、城际轨道交通运输保障。
28.广铁集团:负责为应急处置人员、应急物资及有关样本提供所辖铁路交通运输保障,做好铁路运输相关的防控工作。
29.省军区保障局:负责做好省军区系统的动物防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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