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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家庭承包地管理禁止抛荒弃耕集体耕地的意见》解读
发布时间:2020-09-16 15:57:03 文档来源:本网 查看次数:- 【字体:

  一、为什么要出台《关于加强农村家庭承包地管理禁止抛荒弃耕集体耕地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我市农村外出务工、进城落户的增加,从事农业生产的青壮年劳动力不足,造成农村部分家庭承包地处于弃耕闲置或半闲置的低产出状态。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家庭承包地经营管理、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有效解决农村土地撂荒弃耕现象,根据市政府的指示,我局起草了《关于加强我市农村家庭承包地管理严禁抛荒弃耕集体耕地的意见》。

  二、《意见》主要通过哪些措施来加强农村家庭承包地管理?

  主要措施有三项:一是强化农村耕地集体所有地位,二是分类施策禁止抛荒弃耕家庭承包和集体耕地,三是建立防治耕地弃耕抛荒的长效机制。

  三、如何强化农村耕地集体所有地位?

  始终坚持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并行。充分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和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发挥土地集体所有的优势和作用。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毁损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

  四、《意见》对抛荒弃耕家庭承包和集体耕地的行为有哪些干预措施?

  (一)对弃耕抛荒半年的耕地,村委会或村小组对承包户发出书面提醒、村小组村务公开栏公告,督促其迅速复耕种植。

  (二)对弃耕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由村委会督促村小组(经济社)对相应的承包户发出复耕通知书,责令在一个月内复耕;一个月内仍不复耕的,由村委会或村小组(经济社)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或村民自治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抛荒弃耕两年及以上的,由镇政府(街道办)督促村委会或村小组(经济社)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或村民自治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连续二年以上抛荒弃耕的,取消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四)有能力耕种但又抛荒弃耕的,对承包户做好政策法律宣传,限期按农时恢复耕种;缺乏复耕意愿或无力耕种的,要向承包户充分宣传土地流转政策,引导其依法自愿流转承包地。

  (五)对承包户将承包地转给他人经营后抛荒弃耕两年的,承包户必须督促土地经营权人落实复耕。土地经营权人不进行复耕的,由承包户依法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并组织恢复耕种。

  (六)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家庭承包地管理禁止抛荒弃耕集体耕地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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