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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云浮市农业综合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2-29 11:03:18 文档来源:云浮市农业农村局 查看次数:- 【字体:

  为及时宣传农业执法成效,激励引导各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重点领域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充分发挥农业综合执法对三农中心工作的服务保障作用,从全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案件中遴选整理了5个农业执法典型案例,含农资打假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例,现公开发布。

  案例一:新兴县某农药有限公司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2年8月8日,新兴县农业农村局收到云浮市农业农村局交办的关于查处不合格农资产品的通知后,对新兴县某农药有限公司经营的劣质农药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以5700元购进高效氯氰菊脂1000瓶,已销售985瓶获款6790元,另加抽样支付款20元,共获款6810元;现库存12瓶,留样1瓶。上述农药经抽样检验,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HG/T3631-2017高效氯氰菊脂乳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属于《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劣质农药之“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参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新兴县农业农村局责令该公司停止经营,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高效氯氰菊脂13瓶;

  2.没收违法所得6810元;

  3.并处10000元罚款。

  案例二:罗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案

  2023年9月29日凌晨,云安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富林镇开展生猪屠宰、检疫检查。在对位于云安区富林镇龙福超市对面壹家美食门前的猪肉档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猪肉档的猪肉朋体表面上没有盖有“生猪屠宰检疫验讫印章”,经现场询问该猪肉档的经营者罗某并要求其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但现场不能提供。云安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于2023年10月7日对罗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案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参考《云浮市农业农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云安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作出以下处罚: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30%的罚款,即处货值金额3831.60元30%的罚款,执行罚款金额为壹任壹佰肆拾玖元整(¥1149.00元)。

  案例三:郁南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罗非鱼案

  2022年8月19日,郁南县农业农村局委托深圳市英思太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郁南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罗非鱼进行监督抽检。9月 29日,郁南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深圳市英思太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郁南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罗非鱼送检样品,所检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检测结论为不合格。郁南县农业农村局于9月30日将《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测报告无异议,在复检期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10月14日,郁南县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并派出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该批次罗非鱼已上市销售。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罗非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五十条,《云浮市农业农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之规定,郁南县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 150元;

  2.罚款人民币贰任元(¥:2000 元)整。

  案例四:卢某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2022年6月至7月云浮市农业农村局开展 2022 年全市农资市场农资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工作,于罗定市太平镇某农资经营部抽取的“掺混肥料”经检测为不合格产品。2022年8月15日云浮市农业农村局发函要求罗定市农业农村局对不合格肥料产品依法立案查处。罗定市农业农村局接报后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掺混肥料”经云浮市农业农村局现场抽样并送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进行质量检测,钾含量检验结果不符合 GB/T 21633-2020 掺混肥料(BB 肥)标准和标明量要求,是肥料产品的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该肥料共购进3 吨(20包/吨),进价为3500元/吨(175元/包),售价为4000元/吨 (200元/包),货值为12000元。截至2022年8月12日,罗定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罗定市太平镇某农资经营部检查时,该“掺混肥料”已经销售完毕,销售收入为12000元,违法所得为12000元。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参照《云浮市农业农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之规定,罗定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违法所得 (12000元)2倍的罚款即 24000元的罚款。

  案例五:某草莓园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3年1月4日受云浮市农业农村局委托的云浮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罗定市某草莓园抽样送检的“草莓”(生产日期:2023年1月4日)被检验出“烯酰吗啉”的检测结果为 0.40mg/kg(标准指标:<0.05mg/kg),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烯酰吗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视频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月18日,罗定市农业农村局将上述“草莓”的检验报告《云浮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交由罗定市罗平镇人民政府办理。罗定市罗平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罗定市罗平镇双莲村下炯的某草莓园送达了《云浮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并对该公司进行检查。经检查,现场未发现有2023年1月4日抽样检验时的同批次“草莓”(生产日期:2023年1月4日),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涉嫌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经镇主管领导批准,罗定市罗平镇人民政府对当事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罗定市罗平镇人民政府决定对该草莓园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2.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3.处以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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