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农药)”序号8,适用情形“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000 元的”,裁量标准为“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 2000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