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云浮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附件《云浮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五十九款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一)项第1点第(3)小点:“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含1500元)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7倍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