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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街坊:非法电鱼、捕捞,不仅危险还违法!
发布时间:2024-05-17 17:30:14 文档来源:新兴权威发布 查看次数:- 【字体:

  电击捕鱼等非法捕捞给水域生态带来了严重危害希望广大群众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增强生态保护意识

新兴县2024年春季禁渔公告

  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4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珠江、淮河、闽江、钱塘江等水域春季禁渔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4〕2号)以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广东省2024年珠江水域春季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部署安排,现将新兴县2024年春季禁渔期管理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渔时间2024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二、禁渔区域  新兴县管辖的新兴江干流、支流等公共自然水域,含簕竹河、集成河、共成河、船岗河、迴龙河和内洞水等。

  三、禁止类型除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禁用的工具:迷魂阵、地笼网、滩边罟、抬网等;禁用的方法:电、炸、毒等。

  四、法律责任

  凡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相关规定进行捕捞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查处。严惩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活动,对于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黑涉恶的违法捕捞行为,县农业农村和各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联合公安机关从重从严进行打击。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举报电话:

  0766-2976289(县农业农村局);

  110(公安部门)

  0766-2886263(新城镇);

  0766-2389900(车岗镇);

  0766-2323786(太平镇);

  0766-2583218(稔村镇);

  0766-2533038(东成镇);

  0766-2533038(水台镇);

  0766-2682800(六祖镇);

  0766-2682800(大江镇);

  0766-2682800(里洞镇);

  0766-2269201(天堂镇);

  0766-6966056(河头镇);

  0766-2285383(簕竹镇)。

新兴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23日 

  广大群众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增强生态保护意识切莫心存侥幸非法电鱼、捕鱼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

  2020年5月19日凌晨,新兴市民陈某桂来到六祖镇船岗河某河段(该河段属禁渔区),使用电鱼机非法捕捞该水域的水产品。当日凌晨,新兴县公安机关将其当场抓获,并现场扣押其非法捕捞到的章公鱼2条(经称量,共净重0.151千克)、塘鲺35条(经称量,共净重3.662千克)等物品。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桂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其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检察机关于5月29日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020年5月18日晚,新兴市民张某才、张某硕在车岗镇某村水田的水沟处,使用电鱼机非法捕捞水沟内的水产品,期间一共捕捞到了3条泥鳅、1条黄鳝、6条塘鲺和一只“田鸡”。当晚,新兴县公安机关将正在捕捞水产品的二人当场抓获。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才、张某硕二人捕捞的“田鸡”为虎纹蛙,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才、张某硕无视国家法律,非法猎捕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的规定,对张某才、张某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资料来源:新兴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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