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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牛蛙养殖业主,你们好!
近年来,部分地区牛蛙养殖业快速发展,一些养殖场养殖污水排放、养殖药物使用、病死产品处置、养殖用地问题等环节有待规范,为促进牛蛙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特告知如下:
一、牛蛙养殖不得占用和破坏耕地。
二、严禁使用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包括呋喃唑酮、呋喃西林、呋喃它酮、呋喃妥因)、己烯雌酚等国家公布的禁用兽药。来历不明的或无正规标识的药物或添加剂,可能会含有禁用兽药,请不要使用。
三、禁止使用原料药和人用药。正规的兽药制剂的标签上带有“兽用”标识和产品批准文号,标注有用量、用法。
四、禁止出售尚在休药期内的养殖产品。休药期可在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中查找到。
五、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养殖用药记录。养殖企业或合作社还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
六、禁止以任何理由加工或出售病死牛蛙。病死牛蛙流入餐桌,可能会严重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
七、禁止随意放生和丢弃病死牛蛙。牛蛙是外来物种,不得随意放生到野外。病死牛蛙不仅会污染环境,还可能传播疫病,应当以深埋、焚烧或投入化尸窖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如果当地政府设立有死亡动物集中处理场所的,也可就近送交。
八、应当合理处置养殖尾水。控制养殖密度,尽可能减少养殖尾水对环境的污染,实际上也是保护你们自身的养殖水源。
九、到当地生态环境局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牛蛙养殖生产者,将依据《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渔药、饵料、饲料、添加剂,向养殖水域投放生产、生活垃圾,以及不合理处理被污染或者含病原体的水体和病死养殖生物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使用国家禁用的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或者使用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目前,市、县农业农村行政执法机构正在联合开展全市牛蛙养殖业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打击上述严重违法行为,希望广大牛蛙养殖业主学法守法、规范操作,支持配合并相互转告。
发现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请及时向各地农业农村执法机构举报(电话:市局8923252,云城8823211,云安8638512,罗定3882321,新兴2796289,郁南7592344)。最后,祝大家事业兴旺,年年有余(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