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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单位:
《云浮市市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浮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22日
云浮市市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资金(下称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粤财预〔2015〕188号)、《云浮市市直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办法》(云府办〔2016〕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暂不包含新区)财政资金项目库(下称项目库),是指对申请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项目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排序择优和预算编制的数据库系统。
市级财政资金包括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所有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均实行项目库管理,包括市直部门及属下单位自身使用的运转性开支(原则上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不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市直部门及属下单位管理的专项资金、普惠性支出等事业发展性支出。
申报市级财政项目资金,应按照编制年度预算和滚动预算的规定,提前申报入库项目。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从项目库中筛选,未进入项目库申报的项目,原则上不编列预算。突发性因素或临时性应急支出需先办理拨款的,应及时补办入库手续。
第四条项目库实行一级项目(功能科目到“类”)和二级项目(功能科目到“项”)分库管理。
一级项目库与中期财政规划编制相衔接,体现政府施政目标、部门主要职责和发展规划,规划期内财政支出政策和改革措施编列一级项目库,每年应编报未来三年的中期财政规划预算,逐年滚动向前编制。
二级项目库与年度预算相衔接,在一级项目库的框架下,每年对应下一个年度的中期财政规划,细化编制下一个年度的明细项目,落实到具体用款单位、支出功能用途,作为编制下一个年度预算的基础和依据。二级项目库中涉及需要滚动实施或分年实施的项目,可提前细化2-3年明细项目,列入今后年度的二级项目库。
第五条项目库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信息共享。项目库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直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共同使用和维护。项目库信息按不同权责实行互联共享。
(二)严格论证,细化编制。入库项目必须经过严格评审论证、规范审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中央和省、市的决策部署和发展规划。列入项目库的项目,需明确用款单位、项目内容、支持范围(补助对象)、资金额度、实施年限等相关情况。
(三)择优选用,滚动管理。入库项目按照政策重点、轻重缓急、绩效情况和评审结果等因素进行排序,结合财力状况,择优编列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新增和退出,当年未安排的项目滚入下一年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六条入库项目按管理主体实行分库管理。
(一)部门项目库:预算单位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规划的需要,对本单位建议实施的项目,经业务主管部门科学论证及合理排序后,纳入部门项目库。向市财政部门申报的项目必须从部门项目库中择优申报(由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二)财政项目库:市财政部门对部门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认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财政项目库。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在财政项目库中筛选拟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的项目(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七条入库项目按细化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一级项目库。是指完成某项社会经济发展事务所需的支出政策或改革措施的项目储备,侧重于反映预算单位开展工作的内容,支出功能科目细化到“类”级,原则上保持相对固定。
(二)二级项目库。是指在一级项目库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至具体用款单位、支出功能用途的项目储备,侧重于反映预算单位开展工作时具体的支出项目,支出功能科目细化到“项”级。具体分为:
1.按支出属性分类。同一项目具有多种属性的,择其主要属性归类。(按项目代码区分,如:A类、B类、C类)
(1)运转经费类(A类)。指市级部门为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必须发生且属于自身使用的业务工作经费。包括:会议、培训费、课题调研、宣传活动、执法办案等各类经费补贴项目。
(2)基建规划类(B类)。指市级财政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和工程规划项目。
(3)民生保障类(C类)。指与群众生活直接相关的项目,包括在教育、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农林水事务、住房保障等方面惠及到个人的项目。
(4)配套补助类(D类)。指根据事权与支出相适应原则,市级实施政策性配套扶持(补助下级)的资金。
(5)科研创新类(E类)。指开展创新驱动发展,科学(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软科学)研究,技术研究及应用示范的项目。
(6)信息化建设类(F类)。政府用于各类信息网络建设方面支出。包括:软硬件购建,网络平台建设,信息化资源互享等项目。
(7)还本付息类(G类)。指纳入政府预算安排的各类贷款还本付息项目。
(8)考核计提类(H类)。指为完成特定目标或任务,促进各职能部门争先进位而设立的市级各类考核奖励经费或按比例计提经费。
(9)特定专项类(I类)。根据的特定行业(事务)的需要,政府对个别特定单位设立的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
(10)政府统筹类(J类)。每年纳入预算但不具体明确到使用单位和项目,由政府视实际情况调配使用的机动财力部分。
(11)其他项目(K类)。不能归属于上述类别的支出。
2.按存续状态分类。
(1)当年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需新增列入预算的项目。
(2)延续项目。是指以前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已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执行的项目。
3.按实施期限分类。
(1)经常性支出项目。是指单位为履行职能或按有关政策规定在开展专项业务活动中持续发生的项目。
(2)一次性支出项目。是指为完成临时性或突出性事务一次性安排的支出项目。
(3)跨年度支出(含分年安排支出)项目。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为实现特定的工作目标需分年度实施,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继续安排的支出项目。
第八条根据分类管理需要,市财政部门可对项目增加其他分类方式并加以标识。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入库程序
第九条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发展规划。符合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及政府支持的范围。
(二)项目方案切实可行,包括计划任务、实施方案、实施年限及分年度计划,预期效益、绩效目标明确清晰,投资及资金筹集方案科学合理等。
(三)基建项目等有专门审批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一级项目申报要求。
一级项目应明确项目内容、支持(补助)对象、主管部门、资金额度、实施期限和分年度安排计划、绩效目标、政策依据等基本信息,并根据管理需要填报项目分类和项目标识。
一级项目根据《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编列到支出功能科目和经济科目的“类”级科目。原则上,将二级项目汇总到“类”级科目反映即生成一级项目(一级项目由系统自动生成)。
第十一条二级项目申报要求。
二级项目(明细计划)在一级项目(政策规划)框架下以“多对一”的方式对应编制,明确支持(补助)具体对象、资金额度、实施年度、绩效目标、政策依据等。
二级项目属性分类标识应与一级项目一致,并由申报单位根据《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编列到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经济分类科目的“款”级科目。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程序。
(一)基层预算单位填报项目信息。从基层部门预算单位起逐级按项目申报格式及有关要求逐项、分类编报项目预算,并附相关项目依据文本,送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二)业务主管部门审核。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核下属基层单位申报项目信息,将符合要求的项目列入部门项目库。
1.审核项目立项依据是否充分,项目内容是否符合市政府战略部署和基层预算单位职能范围,项目开展是否可行;
2.检查预算资金测算时适用的标准是否恰当、数量是否合理,预算绩效目标设置是否科学;
3.平衡基层预算单位间的资金需求,总体把握本系统内项目支出预算的申报资金规模。
对已纳入部门项目库的项目提前做好遴选和排序工作,向财政部门申报纳入财政项目库时,必须在部门项目库中择优推送,尽可能成熟一个申报一个。
第十三条申报项目需按以下顺序排列:
(一)国家、省、市已经确定的重点项目,主要包括:一是国家、省、市有关文件中明确规定市级预算安排的项目;二是已按程序呈报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予以安排、保障的项目。
(二)重点民生项目,主要包括:社会影响面广、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群众普遍反映的底线民生、基本民生等项目。
(三)符合有关政策,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经部门协商确需安排的项目支出。
(四)其他项目,是指除上述项目外,单位为完成其职责需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审核程序和内容。
(一)财政部门审核程序
1.对口业务主管科室受理申报项目;
2.绩效评价科审核纳入绩效目标的项目;
3.政府采购科审核采购项目;
4.对口业务主管科室审核项目;
5.预算科复核项目。
(二)财政部门审核内容
1.项目合规性。结合财政职能重点审查项目的申报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及政府支持范围,审核和评审论证以及项目排序方法、程序及结论是否规范等;
2.项目合理性。重点审查项目支出是否符合有关标准、项目结构是否合理、资金测算是否准确、资金来源是否明确、所需资金是否在财力可承受范围之内等;
3.项目绩效性。结合以前年度相关项目资金安排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及监督检查情况,重点审查项目绩效目标的合规性、完整性、合理性、科学性;
4.是否重复申报。申报项目是否与已入库项目存在重复支出。
第十五条入库程序。
对部门推送的项目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纳入市级财政项目库;对于经财政部门审核或绩效评审不通过的项目,退回部门项目库。
当年纳入财政项目库的项目,除市委、市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或上级政策要求必须当年实施外,原则上纳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确需当年预算执行追加项目或资金的,按《云浮市市级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单位逐级申报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四章项目调整和清退
第十六条项目库调整。
(一)项目新增。市财政部门核定入库项目后,因特殊情况需新增项目的,有关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上述入库程序通过项目库进行新增。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批准后,因特殊原因需要新增项目的,必须提供详细依据材料,并按照预算法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通过项目库新增和选用项目。
(二)项目调整。市财政部门核定入库项目后,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经批准前,涉及资金调整且调整额度在10%以内(不含本数)的项目调整事项,市直有关部门应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结合规定程序予以调整;涉及资金调整且调整额度超过10%(含本数)的,应按照新增项目的规定办理。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经批准后,项目需调整的,按照预算法等规定办理。
对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应按实际情况实行实时动态管理。部门项目库管理的项目,由本部门自行更新;财政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先由各预算单位实时提出新增或调整的申请,并附相关依据材料报市财政部门(对口业务科室)受理后,按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办理入库。
第十七条项目库清退。
有以下情形的,应清理退出项目库:
(一)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经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责成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有关监督检查和审计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的项目;
(二)因原定政策发生变化或项目自身条件变化,不能再实施的项目;
(三)入库后连续两个预算年度未纳入预算安排、资金安排后连续两年以上未使用的项目;
(四)已完成建设任务或工作目标的项目;
(五)发现重复申报的。
项目存在以上情形的,业务主管部门应主动向市财政部门申报项目退库,如无及时申报,一经发现,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清理退库。涉及当年预算调整的,按照预算法以及相关规定办理;涉及以后年度预算调整的,相应纳入跨年度滚动预算调整。
第五章项目库管理
第十八条编码管理。项目库实行编列代码管理。每个入库项目(二级项目)编列唯一代码,编码规则为:预算部门代码(6位)+申报入库年份代码(2位)+支出属性(1位英文字母)+项目顺序号(3位)。入库年份代码取年份后两位数,如2016年入库项目年份代码为16。
第十九条项目纳入预算。
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库项目信息内容,分别编列项目滚动预算、编制年度预算和修正中期财政规划。
(一)编列项目滚动预算。年度部门预算编报期内,财政部门根据已纳入财政项目库的情况,编列项目滚动预算,以作为编制年度预算和修正中期财政规划的基础数据。
(二)编制年度预算。每年财政部门按重要性和预计可用财力状况对滚动预算项目(二级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编入年度财政预算。当年财力无法安排,需以后年度考虑的项目,均作为“备选项目”,滚动至以后年度。
(三)修正中期财政规划。结合当年经济形势、预计可用财力以及项目调整变化情况,对应滚动预算项目(一级项目)适当修正编制年度内的中期财政规划。第一年规划须与编制年度预算相衔接,后一年规划参考三年滚动预算项目表作适当调整,然后再增加一个年度规划,形成新一轮三年滚动中期财政规划。
(四)预算报批。项目年度预算按法定程序纳入预算草案或预算调整方案报批。获批后,市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按程序批复项目当年预算。
第二十条市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预算年度结束后,及时对项目库进行清理。对在有效存续期内的项目,滚动进入下一年度的项目库;对一次性项目和执行到期的项目予以清除。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应按照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年度及时收回结余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并作为以后年度市级部门项目审批立项和市财政部门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根据职能,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针对金额较大、影响面较广的入库项目设立和申请,财政部门可视实际情况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二次评审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入库项目和编列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四条市直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程序开展一级项目和二级项目申报、评审论证、项目排序等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入库项目编制。
(二)按照政策重点、轻重缓急、审核(评审论证)情况等因素进行项目排序,编制项目年度计划和滚动计划;根据市财政部门项目审核意见和下达下属单位预算控制额度,选报列入预算项目。
(三)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入库项目新增、调整、退出申请,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办理。
(四)负责项目库中已列入预算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绩效自评和竣工验收及相关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订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制度,牵头组织实施项目库管理;会同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建设、维护项目库数据管理系统。
(二)审核市直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入库的一级项目、二级项目和项目滚动计划,提出审核意见;编制中期财政规划,下达预算控制额度,根据财力状况等因素,在市直业务主管部门选送项目的基础上,编制年度预算草案;预算草案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通过后,按规定批复下达项目资金。
(三)根据实际情况,对市直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入库项目的新增、调整、退出申请进行审核办理;定期对过期项目进行清理。
(四)负责项目库资金批复、拨付、监督检查、绩效评价、资金决算及相关信息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项目库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负责资金管理的市直有关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和评审专家在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