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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财政局 云浮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22 09:26:31 文档来源:本网 查看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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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财政局、扶贫办:

  为加强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16〕166号)和《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方案》(云发〔2016〕7号)精神,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制定了《云浮市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反映。

云浮市财政局      云浮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6年10月13日

云浮市精准扶贫开发资金

筹集使用监管实施细则

  为加强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16〕166号)、《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方案》(云发〔201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资金来源

  (一)省财政安排下达的扶贫开发资金;

  (二)对口帮扶市(含县、市、区,下同)安排拨付给对口帮扶地区的扶贫开发资金;

  (三)市、县级财政筹集安排的扶贫开发资金;

  (四)按规定整合用于扶贫开发的其他资金等。其中教育、基本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资金分配、拨付和管理按现有规定执行。

  二、资金用途

  (一)产业扶贫。支持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发展生产,包括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乡村旅游业、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服务等。

  (二)就业扶贫。支持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提高技能和实现就业,包括农民适用技术培训和科技扶贫培训、促进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等。

  (三)金融扶贫。为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提供金融支持,包括建立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贫困户扶贫贷款贴息,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直接吸纳贫困户务工、参股、带动增收效果好的农业龙头企业、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组织和种养大户等扶贫贷款给予贴息和担保风险补偿金,对参加农业保险的贫困户自行负担的保费给予适当补助等。

  (四)资产收益扶贫。建立资产收益扶持机制,包括以招投标方式投入设施农业、林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资产,将具备条件的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等。

  (五)基础设施扶贫。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微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微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微小型建设项目建设金额一般不应超过20万元。

  三、职责分工

  (一)市有关部门职责。市财政部门负责扶贫开发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本级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市扶贫部门负责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安全、监督检查、绩效考核、信息公开等工作。市审计部门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二)县(市、区)政府职责。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承担主体责任,书记、县长为第一责任人。做好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组织协调所属扶贫、财政等部门,审核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县(市、区)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规划及其项目使用计划;制定实施本县(市、区)扶贫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统筹落实本县(市、区)扶贫开发资金,并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到镇村。审核确定镇村扶贫开发项目计划,指导督促镇村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

  (三)镇村职责。按规定具体使用和管理上级下拨的扶贫开发资金,具体组织申报和实施扶贫开发项目。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四、资金筹集和分配

  (一)市县财政按规定落实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任务,相应列入同级年度预算。其中市级资金与省级补助资金和对口帮扶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县(市、区,含财政省直管县)。

  (二)市、县(市、区)按现行规定,以扶贫开发规划和重点项目为平台,统筹其他涉农等资金,并确保用于扶贫开发。

  (三)扶贫开发资金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分配到县(市、区),由县(市、区)政府按新时期精准扶贫规划统筹使用。其中,分配给分散贫困人口的资金拨付到镇,给相对贫困村的资金拨付到村。

  五、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区新时期精准扶贫规划,审核批准贫困人口镇村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计划和扶贫开发项目计划,组织镇村分年度实施。扶贫开发项目计划由贫困人口所在镇村选取和申报。扶贫开发项目的选取要结合镇村实际,在充分征求贫困人口意愿的基础上,按分类指导、精准帮扶、一村一策、一户一法等要求研究确定。扶贫开发项目由镇政府审核,汇总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由贫困人口所在镇村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其中,分散贫困人口扶贫开发项目由镇负责具体实施,相对贫困村扶贫开发项目由村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扶贫开发项目申报、审核、公示、实施、验收、评估等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制定实施。

  六、资金的审核及拨付

  扶贫开发资金按“以规划定项目、以项目定资金、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的要求安排使用。扶贫开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按现行国库集中支付、财会制度执行。

  扶贫开发资金的划拨,县、镇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由县、镇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暂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5〕117号)的规定实行报账制管理。其中直接补助到个人的扶贫开发资金,除有相关规定外,原则上一律由县(市、区)、镇财政部门通过“一卡(折)通”方式直接发放到个人,不得以现金等其他方式发放或由乡(镇)、村代领代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属于招投标、政府采购范围的资金,按招投标、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六、资金监管

  (一)实施公告公示制度。县(市、区)、镇村要实行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公告公示制度。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项目及其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投诉情况等。

  (二)实行专帐核算。县、镇、村要根据现行财会制度按扶贫资金性质实行专账管理,建立工作台账,全面、准确、真实反映精准扶贫资金筹集、分配、使用、考评等情况。

  (三)实施统计监测制度。县(市、区)政府要建立扶贫开发口径统计台账,依据新时期精准扶贫信息平台,于每个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扶贫开发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报送市扶贫办、市财政局。

  (四)实施专项检查制度。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3月25日前开展对本地区上一年度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财政局适时开展重点检查。

  (五)建立健全绩效管理机制。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绩效目标的事前审核、项目实施的事中绩效督查、项目效果的事后评价等工作。年度终了后一个季度内完成上一年度本地区扶贫开发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绩效自评报告上报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适时通过引入第三方对各县(市、区)扶贫开发资金绩效进行重点考核评价。

  (六)严格执行扶贫开发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分配、使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按《关于印发〈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16〕166号)第五章规定追究责任。

  七、其他

  (一)各县(市、区)应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本地区扶贫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备案。

  (二)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办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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