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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3日,中共中央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党内监督之利器,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依规依纪管党建设党的有力制度保障。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使《条例》真正成为巡视工作强有力的指导、强有力的规范,广东省委巡视办编写了《条例》有关问题学习问答。
问:请介绍一下《条例》修订的背景和概况?
答:2009年7月,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对于推动巡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面临新的形势任务,内容和方式都作了重要调整和改变,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对原“试行”的条例不仅迫切需要进行修订,也具备了开展修订工作的基本条件。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对改进巡视工作、修订《条例》作出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条例》修订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党内立法规划、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方案将修订《条例》列为重点工作。
《条例》修订工作自2013年10月启动,历经调研、论证、反复修改、不断完善的过程,历时近两年。原试行《条例》共有6章49条,修订后共7章42条。这次修订将原试行《条例》第二章“机构设置”和第四章“人员管理”合并为“机构和人员”一章,增设第三章“巡视范围和内容”、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权限”;删除10条,增加3条。条款修改率达90%以上。
问:《条例》有哪些鲜明特点?
答:新修订的《条例》有五个鲜明的特点:
一是主题鲜明性。《条例》开宗明义,直奔主题,从关系党和国家全局的高度,从关系党生死存亡战略的高度,鲜明提出制定目的是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把巡视的定位提升到助力全面从严治党、服务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坚决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和政治定力。
二是原则坚定性。《条例》坚定不移、旗帜鲜明,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强调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并将这些原则贯穿到各项规定当中,体现了坚强的党性原则。
三是内容创新性。《条例》认真总结吸纳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体现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依规管党治党新思路,体现了把纪律挺在前面新理念。条例的创新性很多,至少40个点以上。
四是规定实用性。《条例》明确巡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理顺了领导体制和职责,规定了巡视范围和内容,界定了巡视工作的方式和权限,严格了巡视工作的程序和要求,既有实体性规定又有程序性规定,使巡视工作开展有了衡量的尺子、具体的标准和操作的规范。
五是责任约束性。《条例》既规定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巡视组、巡视办、相关部门和单位、被巡视党组织等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又规定了相应的责任,明确了责任追究情形,列出了负面清单,使《条例》成为强有力的规范、强有力的指导,刚性很强。
问:《条例》主要有哪些创新内容?
答:《条例》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创新实践,对巡视工作一系列重大问题作出与时俱进的明确和规范,既有实体性要求,又有程序性规定。主要创新内容有以下10个方面:一是明确将“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作为巡视工作指导思想的重要内容,并将有关要求体现在具体条文中。二是明确巡视全覆盖要求,要求中央和省区市“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三是明确巡视工作主体责任,规定“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体现巡视是“党委的事”。四是理顺巡视工作领导体制,规定“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并将“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作为开展巡视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五是规范巡视机构设置和职责,对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的配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设置和职责,巡视组组长的授权和任命等作出明确规定。六是围绕党的纪律深化巡视内容,强调巡视工作要围绕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开展监督。七是对专项巡视作出规定,明确“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八是创新巡视工作方式,将“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等方式以制度形式明确下来。九是强化巡视成果运用,明确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职责,对巡视反馈、移交、整改等环节提出具体要求。十是严肃责任追究,列出“正面要求”和“负面清单”,明确四类责任主体的追究情形,形成了完整的巡视工作责任体系。
问:《条例》对巡视工作的指导思想作了哪些重大修改?
答:《条例》规定,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与时俱进地对巡视工作指导思想进行修改和完善,是《条例》修订的核心和亮点。一是党的十八大修改的党章,把科学发展观确立为党的行动指南,《条例》作为党内法规,必须在指导思想上严格遵循、切实贯彻党章。二是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集中了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的最新成果,是指导当前党和国家各项建设的基本依据,巡视工作必须紧跟时代发展步伐,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三是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是党中央着眼当前党建工作和党员干部队伍实际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巡视作为党内监督的重要手段,必须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以“严”为重要原则和根本保障,以“规”为监督尺度和衡量标准,坚决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四是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巡视工作决策部署的集中体现,巡视工作必须全面落实中央部署要求,以中央巡视工作方针为总的遵循,始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把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作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利剑”作用,为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问:《条例》对于巡视各责任主体的责任作出非常具体的规定,为什么要特别去强调主体责任?
答:《条例》着眼巡视工作实际,对各责任主体履行巡视工作的责任作了重点强调,努力构建职责明确、责任清晰、标准具体、追责有据的巡视工作责任体系。
一是强调“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主要责任人”,明确“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是强调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的支持配合巡视工作的责任,明确“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是强调“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要求巡视工作人员依纪依规开展巡视,明确将“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行为,列为责任追究的情形。
四是强调“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明确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要求整改的,要严肃追责。
问:《条例》对巡视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着眼中央和省区市实际,深刻把握巡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对巡视工作的体制机制进一步作出规范。比如,将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与省区市巡视工作的“指导”关系转变为“领导”关系,强调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明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明确巡视办为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并承担“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的职责;规定巡视组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等等。从而构建起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巡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等支持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问:《条例》对落实巡视“全覆盖”要求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条例》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对落实巡视全覆盖要求作出具体规定。一是在“总则”中,将“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作为中央和省区市党委以及巡视机构总的目标和任务。二是按照全覆盖要求,对巡视对象和范围作了重新界定,对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巡视对象和范围作了相应规范。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分四大类:市、县(市、区)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三是为保障实现全覆盖,切实加快巡视进度和节奏,增强巡视威慑力,规定“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巡视方式与全覆盖要求相适应。
问:巡视组主要职责是什么?对巡视组有什么新要求?
答:《条例》规定,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这也是对巡视组完成监督任务的总要求。《中国共产党章程》是管党治党的总章程、总规矩,全面从严治党,《中国共产党章程》是根本依据。“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纪律建设是治本之策。落实“两个责任”,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牛鼻子”。
对巡视组的新要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组织制度的重大创新。这样能使巡视组组长更加超脱,防止出现巡视组组长被公关、被“围猎”的现象,可以排除人情干扰,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二是对巡视工作人员明确“两职”,即有重大问题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没有客观报告就是渎职。巡视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等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问:《条例》对巡视监督的内容是如何规定的?
答:聚焦“一个中心”、紧扣“六大纪律”、深化“四个着力”,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一系列重大决策中最核心的内容,也是巡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关键所在。中央强调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使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既是对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的根本要求,也是开展巡视监督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条例》围绕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对“四个着力”监督内容作出了新的概括: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这样规定,体现并要求巡视工作必须始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紧扣“六大纪律”,深化“四个着力”,盯住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既解决了巡视内容过于宽泛问题,又做到严格用纪律衡量规范党员干部行为,同时也与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衔接。
问:《条例》赋予巡视工作哪些新的工作方式和权限?
答:巡视工作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必然要求工作方式的改进创新。《条例》从有利于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出发,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一些行之有效的创新做法充实进来,增加了“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原条例规定的受理信访、到有关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提请有关单位协助等三种方式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这一授权性条款,这些规定进一步拓宽了巡视发现问题的途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工作方式的改进,为巡视发现问题提供了有力武器,同时也意味着赋予了巡视工作更大权限,严格依纪依规开展巡视就显得更为重要。为此,条例规定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并将“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列为对巡视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的情形。
问:《条例》规定巡视工作程序是怎样的?
答:根据《条例》,巡视工作一般应当遵守如下程序: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条例》要求,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并做好巡视反馈、巡视整改等相关工作。
问:《条例》在巡视成果运用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和要求?
答:巡视成果运用事关巡视制度的严肃性和生命力。中央对巡视成果运用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每轮中央巡视情况汇报时,都对巡视成果运用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条例》按照中央要求,总结实践经验,对成果运用要求更严格、规定更具体:一是明确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职责。规定“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二是实行巡视情况“双反馈”。明确“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三是规定整改情况“双报告”。要求“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是赋予巡视机构督办职责。强调“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五是强化党员、干部和群众监督。提出“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问: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是怎么处置的?
答: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条例》规定,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问: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干扰、阻挠巡视工作等情况时,怎么处理?
答:《条例》规定,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问:《条例》颁布后,贯彻落实是关键,当前我省如何学习贯彻?
答:我省按照中央的部署要求,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切实把学习贯彻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在全省各级党组织和省委巡视机构两个层面组织深入学习,领会精神、把握要求。二是认真组织好宣传,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做好《条例》的宣传、解读工作,营造贯彻落实《条例》的良好舆论氛围。三是积极构建具有广东特色的巡视法规制度体系,制定广东贯彻落实《条例》的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配套制度规定。四是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好今年第三轮以及今后一个时期的巡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