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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3〕44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浮市2023年城乡低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23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需对未达标的月份按文件印发新标准当月低保名册予以补发。其中,对2023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发,提标补发工作要求在7月底前完成。
二、各地要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加紧做好按新标准发放工作。各地应根据城乡低保标准调整情况,同步调整提高在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各地人均补差水平不得低于市要求的最低补差水平。
三、各地要强化低保标准与相关政策的衔接。一是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做好社会救助政策与乡村振兴政策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健全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健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救助对象动态调整机制。二是要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2〕37号),加强低保标准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政策衔接,统筹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四、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低保政策规范实施重要性的认识,对低保工作有效落实给予必要的工作保障。市民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附件:云浮市2023年城乡低保标准
云浮市民政局
2023年5月23日
附件:
云浮市2023年城乡低保标准
单位:元/人·月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原文:《云浮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