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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精神,按照李克强总理关于“临时救助不能流于形式”的要求,切实让遭遇突发急难的困难群众得到帮助,进一步织密扎牢“底线民生”社会救助安全网,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云浮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便于基层群众了解《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现对《实施细则》解读如下:
一、制定《实施细则》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2014年2月,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构建了“8+1”的社会救助体系,《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首次明确各地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临时救助制度。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公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明确了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2015年1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粤府办〔2015〕3号),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了“救急难、托底线、广覆盖”的临时救助制度,细化对象范围和救助标准,明确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同时建立了社会力量参与和主动发现机制,着眼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2021年2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粤府办〔2021〕4号),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为认真落实李克强总理关于“临时救助不能流于形式”的要求,切实帮助遭遇突发危难的求助对象,进一步织密兜牢“底线民生”社会救助安全网。市民政局在上述文件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形成了《云浮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二、制定《实施细则》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通过出台本《实施细则》,明确我市临时救助工作中各级政府、各部门职责,明确临时救助的救助对象、申请受理条件、审核审批流程、救助方式和标准、资金筹措和管理、社会力量参与、法律责任等,能够有效解决我市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的基本生活困难。
三、什么是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四、临时救助的对象有哪些?
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类型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支出型救助对象,是指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急难型救助对象,是指因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五、临时救助有哪些救助方式?
临时救助方式有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转介服务。
六、临时救助的标准是什么?
个人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我市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照人均计算,同一自然年度内最高救助金额原则上累计不超过我市24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金额。
七、《实施细则》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本《实施细则》采取条款形式,共九章三十三条,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了我市临时救助制度的相关机制。在第一条至第四条中,规定了《实施细则》制定的目的和相关依据。明确了临时救助的定义,特别明确了在我市居住的港澳居民、非本地户籍且无法提供有效居住证明或个人身份信息的困难群众,可以享受临时救助。规定了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制,明确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市直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二)明确了临时救助对象的范围。在第五条至第七条中,明确指出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两类,规定了两者的救助条件,罗列了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的几种类型。
(三)规定了申请受理的具体流程。在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临时救助申请受理的具体流程。规定了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可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明确了需要提供的证件和材料。特别规定了城乡居民向经常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时需要提供的有效居住材料内容,以及申请人证明其符合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材料内容。规定了临时救助不予受理申请的六种情形。明确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各“微网格”等应当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及时发现、协助困难群众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主动对接其他专项救助的职责。
(四)划分了审核审批的类型。在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二条,明确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对于支出型救助对象适用一般程序,急难型救助对象适用紧急程序,规定了两种救助程序的具体工作流程和各流程的工作时限,明确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民政部门指导下运用临时救助备用金组织实施小额救助工作。
(五)确定了我市临时救助的开展方式和救助标准。在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明确临时救助的方式为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规定了个人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我市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照人均计算,一年最高救助金额原则上累计不超过我市24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金额;明确按照临时救助的困难类型、困难程度、持续状况等因素,按照不同的标准给予临时救助,明确拟发临时救助金额超过我市临时救助标准上限的,可由县级以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采用“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临时救助额度。
(六)规范资金筹措和管理。在第二十六条,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方面的责任,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以发放急难型救助和小额救助,提高资金发放效率和临时救助的及时性。
(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在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可以将临时救助中具体服务项目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鼓励、支持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参与临时救助;明确了社会力量可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并动员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
(八)明确了法律责任。在第三十条至三十一条,明确了经办人员和申请人的法律责任,并增设了经办人员尽职免责的条款。
(九)明确了有关事项。在第三十二条至三十三条,明确了特殊时期的临时救助办理要求;明确了本《实施细则》的有效期。
《通知》原文链接://www.dsbftdc.com/mzj/zwgk/gggs/content/post_15440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