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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慈善信托设立(变更)备案业务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粤民函〔2021〕76号)和《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云府办函〔2021〕19号)有关精神,结合民政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慈善信托设立(变更)备案业务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公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
2022年3月1日起。
二、实施范围
在办理“慈善信托备案”过程中需要申请人提交的2项证明事项(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信托公司金融许可证、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慈善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具体要求
在办理“慈善信托备案”业务时,申请人可根据个人意愿,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申请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业务咨询电话:云浮市民政局区划地名科,8921372。
附件:1.云浮市民政局“慈善信托备案”行政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doc
云浮市民政局
202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