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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标准
对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分类救助:
(一)特困供养人员:
1.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救助;
2.住院自付合规费用、门诊自付合规费用全额救助。
(二)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
1.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救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不低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救助。
2.特定门诊自付合规费用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
3.住院自付合规费用按不低于80%的比例救助(以下称首救助);救助后的剩余部分,达到再救助起救线的,再参照首救助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再救助的起救线、救助比例和每次限额由各县(市、区)具体确定。
(三)低收入救助对象:
1.对参加城乡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资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不低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救助。
2.特定门诊自付合规费用参照城乡低保对象的救助比例救助,但不低于70%。
3.住院自付合规费用参照城乡低保对象的救助比例救助,但不低于80%;救助后的剩余部分,达到再救助起救线的,参照首救助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再救助的起救线、救助比例和每次限额由各县(市、区)具体确定。
(四)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和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1.特定门诊自付合规费用参照城乡低保对象的救助比例救助,但不低于70%。
2.当年住院自付合规费用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60%的以上部分,参照城乡低保对象的救助比例救助,但不低于80%;救助后的剩余部分,达到再救助起救线的,再参照首救助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再救助的起救线、救助比例和每次限额由各县(市、区)具体确定。
关于印发《云浮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