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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1-06 16:33:47 文档来源:本网 查看次数:- 【字体: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的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林业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4日


云浮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加快国土绿化进程,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公民进行的义务植树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人员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官兵,依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植树,是指公民按照有关规划、标准和技术要求,无报酬地以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履行植树义务的行为。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十八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十一至十七周岁的青少年,可以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

对依法不承担植树义务而自愿参加义务植树的,应当予以鼓励。

    第五条每年三月为我市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月。提倡全年尽责、多样尽责、方便尽责,在有纪念意义的日子进行义务植树。

    第六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林业发展长远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全民义务植树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义务植树造林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的义务植树情况登记造册,建立义务植树登记管理制度。

各单位应当按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义务植树登记卡,并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年度义务植树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八条  义务植树实行集中尽责和分散尽责、线上尽责和线下尽责相结合。有植树义务的公民,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5棵。公民可以通过抚育管护、自然保护、认种认养、设施修建、捐资捐物、志愿服务及其他形式折抵植树义务。

义务植树尽责形式及折算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人数,如实上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核实单位上报的人数,并下达年度义务植树任务。

各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义务植树。

前款规定以外的城镇、农村适龄公民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组织参加义务植树。

    第十条  各级财政应当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义务植树活动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和组织可以依法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专项用于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

    第十二条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认种认养林木、林地和绿地,负责建设、管护和养护,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林木、林地和绿地的认种认养活动应当接受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林木、林地和绿地的认种认养不得改变产权关系。认种认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种认养的绿地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林地、绿地的性质和功能。

认种认养的单位和个人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所认种认养的林地、绿地内竖立标志牌。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因地制宜建立义务植树基地。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基地,基地应当提供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4类以上尽责形式的义务植树活动。

    第十四条 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拥有该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所有;在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集体所有。尚未确认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

林权确定后,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参加义务植树和营造纪念林、栽种纪念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技术指导,提供苗木供应渠道及其他必要的便利条件。苗木供应单位应当保证苗木质量。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保障性苗圃建设,根据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计划,引导苗木供应单位扩大生产,培育合规格的全冠容器苗,提高优质苗木生产和储备能力。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和调度管理,建设林业种苗管理系统,建立完善种苗供需预测预报制度,提升苗木生产供应信息现代化水平,指导统筹辖区内和周边地区种苗余缺调剂。

    第十六条 直接参加造林绿化类义务植树成活率不足百分之八十五的,按成活株数计算当年义务植树完成量。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义务植树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在第二年补种或者按其他形式完成任务。

    第十七条  义务栽植的树木验收前由栽种者或者其委托的人员管护;经验收合格的义务植树林木,由林权单位或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管护。另有协议的,按协议的约定办理。

林权单位和林木养护单位应当做好林木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

义务栽植林木的采伐、更新,变更或者改造义务建造的绿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民完成或超额完成植树义务的,可按照“谁组织、谁证明”的原则,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全民义务植树尽责证书或国土绿化荣誉证书。公民以“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形式尽责的,可以通过全民义务植树网查询并获取电子证书。

    第十九条  对在义务植树和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或通报表扬。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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