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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现将《广东省林业局引进林木种苗检疫审批与监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林业局反映。
广东省林业局
2023年2月3日
广东省林业局引进林木种苗检疫审批与监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从国外(含境外,下同)引进林木种苗的检疫管理,有效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保护我省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工作的通知》(林生规〔2022〕1号)等相关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国外引进林木种苗(以下简称“林木引种”)的检疫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苗,是指林木、野生珍贵花卉,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植物种类的种植或者繁殖材料,包括苗、花、根、茎、叶、芽、籽粒、干果等。
第四条 省林业局负责全省林木引种的检疫管理,承担省级林木引种检疫审核、审批职能,指导全省开展检疫监管。
地级以上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林木引种检疫监管任务,地级以上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防治检疫机构具体承担指导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执行隔离试种和日常疫情监测工作,发现林业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时应当及时向省林业局报告,督促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开展除害处理。
申请人应建立报检员制度,指定熟悉引种相关信息的专人负责报检,报检人员变更,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单位和监管单位书面报告。
第五条 林木引种检疫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责任主体、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则,实行引种风险管理和种植地属地监管制度。
第六条 林木引种检疫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农业农村、海关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鼓励科研院所、检疫检测单位参与有关工作,支持规范、诚信、创新型企业经营;服务国家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
第二章 检疫申请
第七条 除暂免隔离试种植物种类(见附件1)以外,引进的其他种类均应当进行隔离试种。引进需要隔离试种的种类,申请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广东省内具有与引进的种苗、数量相适应的隔离试种地。其中,引进干果生产或经营用苗的,隔离试种地应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认定的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政府、团体、科研教学机构引进用于展览、科研、交流、交换、赠送的种苗的,隔离试种地需通过审批机构组织的专家评审。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引进需要隔离试种的林木种苗进入我省时,须向省林业局提出林木引种检疫申请。
第九条 林木引种实行“谁申请谁负责”的责任制度。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建立和完善检疫备案制度。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林木引种时,除提交《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表》(见附件2)外,应当根据以下情况,提交相应的材料:
(一)引进需要隔离试种种苗的,首次需提供隔离试种条件说明材料;
(二)引进展览用种苗的,需提供展会批准文件、展览期间及展览结束后的管理措施;
(三)引进科研、交流、交换、赠送种苗的,需提供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公函及隔离措施,项目完成后的处理措施等材料;
(四)因科学研究、教学等特殊原因,需从国外引进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申请人还需按海关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引进需要隔离试种种苗,申请人申请引进的种类、数量应当与隔离试种地的试种条件、试种能力一致,严禁超试种条件、试种能力申请引种。
第三章 受理与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林木引种,应当登陆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交申请。省林业局应当根据行政许可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职权范围,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能补正内容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材料,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省林业局应当对受理的检疫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组织专家评审时间除外。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人批准后,可延长10日。根据申请人所具备的隔离试种条件和能力,审核引种种类和数量,经审查合格,核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以下简称“检疫审批单”)。检疫审批单批准的有效期限一般为6个月,特殊情况申请人可在有效期内书面申请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
省林业局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的,应当出具现场核查通知书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由省林业局组织专家评审,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属于国内首次引种或者引种国家(地区)为首次的;(二)属于展览、科研、交流、交换、赠送引种的。
专家评审参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境外林木引种检疫审批风险评估管理规范》实施。评审的时间不纳入法律法规规定时限,时间一般控制在3个月以内。
第十五条 省林业局应当根据引进种类的不同,确定每批次引进种类的隔离试种方式和时限;根据隔离试种条件和试种能力确定引种种类、数量、规格。其中,隔离试种方式和时限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确定:
(一)引进用途为生产干果的,应当全部进行隔离试种,隔离试种时间不得少于2年。
(二)首次引进的种类,应当全部进行隔离试种,不得少于1年。
(三)引进用于展览、科研、交流、交换、赠送的,参考专家评审意见确定隔离方式和期限。
(四)引进木本实生苗、乔木、灌木、竹藤、盆景等带根种类的,应当全部进行隔离试种,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五)引进种子、营养繁殖苗、野生珍贵花卉、种球、接穗、插条等不带根种类的(暂免隔离试种种类除外),应当进行抽样隔离试种,抽样比例为0.01%-5%,抽样数量最低不得少于10件,不足10件的应当全部隔离试种。林木种子、接穗、插条的隔离试种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其他种类隔离试种时间不得少于4周。
(六)引进组培苗或列入暂免隔离试种植物种类名单的,可以暂免隔离试种。暂免隔离试种植物种类名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规定发布和调整。
第十六条 申请人可以向省林业局提出变更检疫审批单有效期和入境口岸申请,应在有效期届满7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检疫审批单有效期限届满没有进行延续的,自动作废。需要变更引进种类、类型、数量、用途、引种地、输出国、供货商、种植地点等审批信息的,申请人应当重新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检疫审批单有效期届满后,申请人应当在7个工作日将审批单退回省林业局。
引进种类在到达国内并通关后7个自然日内,申请人应当向省林业局及监管单位提交林木种子、苗木引进回执(见附件3),引进种类运输至隔离试种苗圃后,即日填报引进林木种苗进出圃情况登记明细表(见附件4)。
第十七条 隔离试种期满的植物要调运出圃前,申请人应向种植地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检疫申请,检疫合格并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
首次引种植物隔离试种期满后,省林业局应当将首次引进种类的隔离试种情况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首次引种隔离试种期间病虫情监测结果和分散种植监测结果,经组织专家综合风险评估评审后,确定是否再次从同一国家(地区)引进同一种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林业局委托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防治检疫机构作为监管单位。省林业局定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疫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调查或巡查。
第十九条 监管单位应在引进林木种苗到达苗圃后5个工作日内查看引种林木种苗情况;引种隔离试种期间,至少开展2次巡查,做好监管记录,确保按规定隔离试种。
第二十条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应当取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许可。申请人应当在引种林木种苗入境后,按《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运输到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开拆进境植物、植物产品包装,执行引种林木种苗隔离试种。隔离试种期间,建立隔离试种制度和日常疫情管理档案及防疫隔离设施日常维护,苗圃档案应当包括种植地基本情况、每批次引进种类的隔离试种情况(试种种类、数量、隔离时间、引种植物死亡情况、废弃物处理情况等)、有害生物疫情监测和防治情况、出圃时的检疫情况,以及隔离试种种类的出圃批次、时间、数量、去向等。
第五章 有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在引种种植地发现疫情时,应当报告给监管单位及省林业局,立即停止移植或者销售活动,并在监管单位监督指导下,及时采取封锁、控制和扑灭等措施,严防疫情扩散。因申请人引种种植造成的疫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实施疫情除治的费用和损失由申请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林木引种检疫审批和监管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进行审批和监管的;
(二)审批禁止引进或者经专家评审确定不能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的;
(三)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未按规定开展隔离试种及相关工作、不配合监管工作、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的,列作重点监管对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引进林木种苗检疫审批与监管办法的通知》(粤林规〔2020〕1号)同时失效。
附件:1.暂免隔离试种植物种类名单
2.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表(式样)
3.林木种子、苗木引进回执(式样)
4.引进林木种苗进出圃情况登记明细表
附件1
暂免隔离试种植物种类名单
蝴蝶兰 Phalaenopsis spp.
大花蕙兰 Cymbidium spp.
注:1.以上植物以拉丁学名为准。
2.以上植物只限于人工培育的种类、品种。
附件2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表(式样)
申请编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1.引进类型包括实生苗、营养繁殖苗、林木种子、插条、接穗、种球、组培苗等。
2.引进数量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并填加千克、株、粒、个等中文单位。
3.引种地指引进林木种子、苗木的具体生产地,应当填写引种地国家名称和该国最高行政区划名称,如从美国、加拿大、俄罗斯、澳大利亚等国家引种时,引种产地填写至州(省、郡)或地区。
4.引进用途包括造林绿化、观赏、园林种植、水土保持、生物质产品原料、干果生产、科研、展览、交流交换等。
5.种植地点指填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认证的普及型隔离试种苗圃的具体地点(填写格式:省级行政区名称+县级行政区名称+乡(镇)名称+村名称+普及型隔离试种苗圃名称)或者符合要求的种植地的具体地点。申请引进不需要隔离试种的种类时,填写“-”。“是否认证”指是否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认证的普及型隔离试种苗圃。
6.供货商指直接提供拟引进林木种子、苗木的国外企业名称。
附件3
林木种子、苗木引进回执
企业名称(盖章):
注:1、本表由申请人在引进后7天内含有关入境证明材料提交至受理机关的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没有发送回执的申请人,不予办理后续程序。
2、本表是续表,新的记录在原来记录后面继续登记。
3、规格写范围,即多少至多少米,多少至多少厘米。
4、数量的单位是“株、公斤、瓶”。
附件4
引进林木种苗进出圃情况登记明细表
公司名称: 圃地隔离试种区面积(亩):
注:(1)该表是续表,每次上报前面的情况继续保留。数量栏的单位是“株、公斤、瓶”。
(2)大苗是指胸径在5厘米以上,高度在2米以上的苗木,小苗是指胸径在5厘米或以下,高度在2米或以下的苗木。
(3)“分散种植通知单号/《植物检疫证书》编号”一栏中两个编号都需要填写,如果只是申请出圃在本地种植可以只写分散种植通知单号。
(4)“进境数量”是实际进关数量;“隔离试种数量”是指进境植物按规定隔离试种的数量,除规定的情况外,其余要求全部隔离。
(5)“进圃责任人”、“出圃责任人”指的是引种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书面授权的法人代表。
(6)“留圃数量”即苗木出圃后该批苗木的实时数量。“遗弃数量”指因引种植物枯死后需处理的植株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