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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2日,省林业局、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了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林业局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叉管理物种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林规〔2020〕2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办〔2016〕130号)有关政策解读要求,对《通知》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制定背景
2017年以来,中央领导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多次就加强相等野生动物及制品的保护和执法打击工作作出重要批示,给予重点关注,要求加强我省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强化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先后发出关于贯彻落实《决定》的相关通知,国家层面对鳄鱼等交叉管理物种的分工初步进行了明确。但当前国家管理政策在交叉管理物种的具体管理方式、程序和操作上未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给当前交叉管理物种及其制品的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和进出口的从业主体正常经营造成困惑,需要两个部门尽快明确管理方式和做好具体工作衔接,结合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和当前我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现状,有必要对交叉管理物种的后续管理政策及早进行明确。
二、通知的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四)《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六)《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通知》(林护发〔2020〕22号)
(七)《农业农村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进一步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3号)
(八)《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20﹞42号)
三、通知的制定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相关通知出台后,国家层面对交叉管理物种分工初步进行了明确。为进一步明确在交叉管理物种具体管理方式、程序,切实解决养殖户困难和当前实际工作需要,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省林业局、农业农村厅联合起草了征求意见稿。通过正式发函征求省委、省直单位的修改意见,并经过充分讨论、征求各方意见后,省林业局政策法规处对该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作修改,认为送审稿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制定权限和内容均合法合规,并经局党组会议审议,联合省农业农村厅形成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报经省司法厅审查后印发各地实施。
四、通知解决的主要问题
针对当前野生动物陆生、水生,分别由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进入流通环节由市场监管等部门管理,部门职责交叉不清的问题,同时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以及《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水生等交叉管理物种,如暹罗鳄、湾鳄、尼罗鳄、黄喉拟水龟、花龟、黑颈乌龟、黄缘盒龟等水生龟鳖类物种目前已明确由农业农村部门管理,但对上述同时又列入林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物种未进一步明确管理衔接方式。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关于贯彻落实《决定》的相关通知要求,我省通过明确交叉管理物种的具体管理部门、前期管理过程中行政许可文书或者许可证件互认,完善管理制度,确保交叉管理物种管理工作交接到位。
五、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制度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有关政策要求,明确对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交叉管理物种,主要包括暹罗鳄、湾鳄、尼罗鳄等其他鳄目所有种(扬子鳄除外)和黄喉拟水龟、花龟、黑颈乌龟、黄缘盒龟等水生龟鳖类物种,调整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切实维护养殖户利益。
(二)加强协调配合,做好管理衔接
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程序、要求等,确保交叉管理物种管理工作交接到位。明确对交叉管理物种及其制品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的管理。
(三)加大保护力度,打击违法活动
要求各地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大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力度。
(四)强化保护宣传,做好政策解释
加大正面宣传报道,重视广大养殖户的合理合法诉求,依法及时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六、其他事项
(一)《通知》不存在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内容。
(二)《通知》不存在突破上位法、需要等待国家授权、上位法正在修改、部门争议较大情况、涉嫌违反公平竞争等情况。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七、引用上位法的条文数量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
《通知》引用的上位法或其他规范性条文主要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关于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关于出售、购买、利用以及专用标识的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关于进出口的管理规定。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四条关于非食用性利用的管理规定。
(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通知》(林护发〔2020〕22号)第三条关于清理文书以及交叉管理物种的管理。
(四)《农业农村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进一步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3号)第二条关于加强衔接配合的规定。
(五)《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20〕42号)第二条关于做好分类管理工作衔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