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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4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积极回应环境资源审判实践中对丰富完善相关法律适用规则和保护修复措施的关切,就森林资源民事案件受理、林地林木交易、森林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等问题予以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说,该司法解释共23个条文,内容分为一般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新类型案件、森林生态环境保护等四个部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森林生态环境,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据介绍,司法解释规定了林地林木交易及纠纷受理规则,细化林地承包经营规则,明确公益林经营利用规则。对于当事人订立的公益林经营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进行特别审查,确保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鼓励经科学论证及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前提下,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
在规范林业碳汇交易规则方面,司法解释明确,对于以林业碳汇为客体的新类型担保,人民法院在坚持物权法定原则基础上,依法保护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允许当事人通过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明确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意见、不同责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依法予以适用。
此外,司法解释总结审判实践经验,丰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规则。其中明确,违反国家规定造成森林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以补种树木、恢复植被、恢复林地土壤性状、投放相应生物种群等方式承担修复责任。人民法院确定侵权人承担的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应当综合考虑受损森林资源在调节气候、固碳增汇、保护生物多样性、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等方面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予以合理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