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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修订《云浮市林业局合同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31 15:01:00 文档来源:本网 查看次数:- 【字体:

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新修订的《云浮市林业局合同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林业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反映,原印发的《云浮市林业局合同管理制度》云林〔2023〕90号同时作废。

    附件:云浮市林业局合同管理制度(2024年10月21日修订)


                                                                                    云浮市林业局

                                                                                   2024年10月21日



云浮市林业局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保障财政资金、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防范和减少因合同订立、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本单位与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单位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书)、合同意向书或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等。

    第三条 订立、履行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诚信、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合同订立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合同文本或行政部门提供的格式合同范本,没有标准文本或范本的,合同的格式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负责合同订立前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登记及备案工作;局规划财务科负责合同资金的管理、拨付、使用;承办科室负责合同订立、履行工作;各科室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合同订立前审查。在合同订立前,承办科室应当认真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包括营业执照是否有效、拟订立的合同内容是否在对方的经营范围之内、对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等。

    第七条 合同的起草。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订立,由承办科室负责起草。

合同的内容由合同双方约定,应当包含但不仅限以下条款:合同双方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在合同文本的生效条款中注明生效条件或生效时间等。

    第八条 合同的审核。合同文本拟定完成后,承办科室应当对合同文本进行严格的审核,报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法规科同时将合同送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合法后由承办科室按权限报请审定签署。

    第九条 合同的签署。合同按照以下权限签订:

    (一)合同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合同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

    (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合同由本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签署。

    (三)在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网上中介服务超市进行的合同签订及签章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合同签署后,需加盖单位印章,同时在合同各页之间加盖骑缝章。

    第十条 合同的履行。承办科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牵头协调合同的履行,相关科室应给予配合,确保合同得到全面履行。在合同履行中,对于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通过双方协商一致对原有合同进行补充,并订立书面的补充协议。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有关条款确定。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合同变更或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一律无效,严禁在原合同文本上涂改、添加。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十二条 合同的存档管理。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取得的相关材料,承办科室应当及时收集并移交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按照档案管理要求予以归档。

    第十三条 合同的纠纷处置。合同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承办科室应及时与合同对方采取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应订立书面协议;协商无法解决的,根据合同约定在规定时效内向仲裁机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局直属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合同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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