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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浮市林业局林业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林业局林业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局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云浮市林业局林业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云浮市林业局
2017年12月28日
云浮市林业局林业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云浮市林业局林业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省、市级财政性资金实施或补助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是指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林业生态建设用途或林业特殊用途的需单独核算的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具体组织和实施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部门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局业务科室、局直属各单位。
第二章 资金的申报
第五条 建设单位要根据实际制订各自的林业建设项目工作计划,根据每年省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申报计划或申报通知(指南)进行申报,市林业局各对口业务科室做好汇总及统筹上报工作;林业建设项目申报应当符合相关申报的要求。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各林业建设项目申报指南,开展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调查、汇总资料、编制申报文本(可行性调研报告)以及其他相关的工作。林业建设项目申报文本应当对林业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建设条件、拟建地点和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林业建设项目申报文本(可行性调研报告)报市林业局审查上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市林业局各对口业务科室应当结合中央、省、市投资规模,依据相关规划和项目申报指南,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林业建设项目申报文本(可行性调研报告)予以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交的相关文件及附件是否齐全、有效;
(二)是否符合财政预算资金的投资方向;
(三)是否符合中央、省、市批准的相关规划的要求;
(四)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具备。
审查合格的,应当及时上报;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对于一些必须公开、公示、论证的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开、公示、论证项目的依据、规模、标准、数量金额等内容,无异议后,方可进入审查程序。
第九条 经批准的林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和报批林业建设项目申报文本(可行性调研报告):
(一)总概算或者主体工程建设规模超过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百分之十的;
(二)主体工程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三)建设单位、建设范围发生变更的。
因林业建设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部分项目子项的,在财政预算资金投入不变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当提出项目的调整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按权限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进行调整并开工实施林业建设项目的,市林业局不予受理该林业建设项目事后调整审批的申请。
第三章 项目资金下达
第十一条 林业建设项目资金的下达以省、市财政部门的文件为准。
第四章 项目作业设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林业建设项目资金下达30个自然日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出具作业设计。
第十三条 林业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应当根据批准的林业建设项目申报文本(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林业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应当对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进行说明,并附具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材料。
单纯购置类林业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根据申报文本(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直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费或补助类的项目按申报内容及有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进行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林业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或实施方案报市林业局审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市林业局应当结合省、市投资规模,依据相关规划和项目申报指南,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林业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或实施方案予以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及时批复实施;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第五章 项目的招投标或采购
第十六条 林业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招投标管理。
第六章 项目的监理
第十七条 林业建设项目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中含有监理费的林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等规定,对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等内容进行监督控制。
第十九条 未经工程监理单位选派的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同时,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提请竣工验收。
第七章 项目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条 为依法落实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安全,林业项目资金实行报帐制度,项目支出须经查验、审批、签字程序完备后拨付资金。需到财政部门报帐的项目按照有关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项目单位资金的需要,由项目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支款申请,经内部审批流程审核后按规定申请拨付。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完成项目前置手续,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实施项目,加快使用项目资金,对未按规定使用的资金,按财政部门政策要求清理缴回财政统筹使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需预拨付项目资金时,凭项目申报文本(可行性报告)、作业设计、设计批复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按相关程序审核拨付。预拨资金一般为不超过上级相关部门下达资金总额、财政部门审核预算终稿或作业设计中直接经费的30%,上级文件有明确要求的,按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需阶段性支付时,持阶段性验收报告(工程进度报告)及相关报账资料,按程序申请审核后拨付。阶段性支付严格按照阶段性验收报告的项目工程量进行,一般不超过上级相关部门下达资金总额、财政部门审核预算终稿或作业设计中直接经费的80%(含已预拨付费用),上级文件有明确要求的,按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工后,由项目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报告书面申请,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报告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查报告;自查合格后,可支付至工程款的90%(含预款及工程进度款),建设单位自查合格后书面向市林业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林业局根据项目情况及职能由主管业务科室牵头组织进行验收(可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介入),并出具验收意见,需要省主管部门验收的项目按有关要求进行。余款在市林业局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验收意见后按有关程序审核支付。
第二十六条 根据项目实际,除去一些补助类项目外其他工程要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10%作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等省、市级竣工验收报告出具后或约定责任期满后清算。如上级部门有文件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支出的原始票据及有关资料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一定要真实、合法、合规、合理,做到证实相符。
第八章 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于每月将林业建设项目执行情况上报市林业局。执行情况包括林业建设项目建设进展、资金使用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林业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和建成运营后,市林业局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等进行自评或接受第三方评价。
第三十条 市林业局应当对林业建设项目定期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建设单位。凡不涉及秘密的林业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内容和信息予以公开。
第三十一条 林业建设建设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林业局应当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地点、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三)工程质量低劣的;
(四)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挪用、挤占工程资金的。
第三十二条 由于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导致林业建设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市林业局应当予以通报,并可以同时公告不再受理该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市林业局应当将通报和处理情况抄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由于工程监理单位原因导致林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进度及投资控制等问题出现的,市林业局可以建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其依法进行查处。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主动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主动接受项目的审计、纪检、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拒不配合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林业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内控制度,资金的支付由项目工程监理、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支付。大额资金拨付,需酌情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林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项目的资料要由专人负责归档。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对所有关提供的资料、票据的真实性、合法、合理性负责;资金使用必须坚持“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有关要求实事求是地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落实,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第三十八条市林业局财务科要对林业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管理,在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中发现的失职、渎职等行为,将进行问责;对出现的非法挪用、占有、贪污等违法行为,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本管理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如有与中央、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冲突,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