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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安罚决字[2018]第2号(曹志雄滥伐林木案)
发布时间:2018-06-11 14:54:00 文档来源:云浮市林业局 查看次数:- 【字体:

行政处罚梳理表

 

事项或违法行为名称

滥伐林木案

对应权责清单中的序号

46

可公示[    ];不可公示[    ]。如不可公示,请说明理由和依据:

应公示的信息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曹志雄

 

行政相对人身份代码

441281××××××××3639

 

案件名称

滥伐林木

 

决定文书编号

云安罚决字[2018]2

 

处罚事由

曹志雄于2018524在云城区前锋镇罗坤村委罗坤村烂米塘山场无证砍伐属于自己所有的桉树。经鉴定,林木蓄积为5.8482,材积为3.6844,共25株,当日被查获。《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处罚结果

1、补种滥伐林木株数5倍的林木共125株;2、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罚款共4422元。

 

处罚时间

2018611

 

处罚机关

云浮市公安局森林分局

 

如有其他可公示的信息项,请补充

 

填表说明:1、请对照本单位权责清单中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梳理,每个违法行为或事项形成一张表,其中执法行为执法依据相近且能整合成同一事项信息的,可合成一张表。

          2、相关信息项表述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无法填写的,可在信息项右侧栏中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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