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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系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
发布时间:2023-11-21 20:20:06 文档来源:广东省林业局 查看次数:- 【字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紧紧围绕国家林草局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安排,进一步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会议精神,有效防范化解林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健全风险隐患防控机制,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根据国家林草局《林草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防安函〔2023〕17号)和省安委会《广东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粤安〔2023〕12号)要求,结合全省林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理念,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广东65条具体措施,全面落实林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及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围绕林业重点生产经营单位、重要领域、关键环节,结合全省林业系统2023“安全生产年”活动,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摸清并动态掌握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底数,加大整治攻坚力度,持续强化督导检查,实现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源上解决问题,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变,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省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组织领导

       省林业局成立以局党组书记、局长陈俊光为组长,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郑永光和一级调研员(省管)魏冰为副组长,局办公室、生态修复处、资源处、动植物处、保护地处、改革发展处、林场种苗处、检疫处、林火预防处、保育中心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按照“三个必须管”和“谁主管、谁负责”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强化安全监管,共同推进全省林业系统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落实落细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安委办(林火预防处),具体负责全省林业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导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突出林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带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落实

       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在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的基础上,突出抓好五项工作。

       1.研究组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深刻吸取国内外典型事故教训,主要负责人要学习研究有关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部署开展自查自改,组织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台账,实行闭环管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专家作用。实施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行动任务清单。根据本经营单位性质,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强化技术指导,精准查找并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

       3.组织开展特殊作业隐患排查整治。深刻吸取违规动火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加强特殊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严格落实有关操作规程,全面排查整治特殊作业人员资质、持证情况,特殊作业报备情况。坚决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必须做到无资质不作业,无报备不作业,无证件不作业,明确“谁招请无证人员,谁负责任”的管理制度。

       4.组织开展外包外租等经营活动排查整治。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针对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情况进行1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承包承租方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资质,双方是否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5.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根据本单位事故风险特点,至少组织开展1次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要让全体从业人员熟知安全逃生出口、应急处置措施和自救互救能力,演练后应及时总结评估,完善应急处置流程,确保演练的质量和效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紧急避险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切实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监管人员的教育培训,强化对林业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1.加强监管培训。要充分利用经营单位自查自改阶段的时间,结合党的二十大精神,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加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教育培训,强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点检查事项等专业知识的学习,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2.建立倒查机制。要建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工作推进和事故防控不力、工作措施落实不及时、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等情况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视实际情况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3.确保监管效能。可通过“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异地检查、交叉互检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依托“互联网+监管”等信息化手段加强行业内外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协调联动沟通合作。针对重点难题,要积极组织有关专家对林业重点生产经营单位、重要领域、关键环节进行帮扶指导。

     (三)聚焦林业安全生产重要领域、关键环节,认真细致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1.营造林生产安全防范。重点排查植树造林、森林抚育等营造林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包括是否建立安全组织体系,是否落实营造林安全制度,是否对营造林技术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对大型施工机械作业进行安全管理,是否存在层层分包、转包现象,是否规范化学农药管理等。(生态修复处负责牵头督促指导,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局直属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2.木竹材采运安全防范。重点排查木竹材采集、装车、运输、贮木等重要环节的安全隐患,包括是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制定完善相关应急预案,采伐、运输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做好个人安全防护、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操作规程,采伐现场是否配备专门安全管理员,装卸车时是否保持安全距离,运输车身是否安装安全防护网加固,运输途中是否超载超速,木竹堆垛仓库是否存放易燃易爆品,仓库内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资源处负责牵头督促指导,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局直属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3.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场所安全防范。重点排查有关场所现有条件、安全和卫生设施、野生动物种源、养殖单位证照、谱系档案、经营台账、野生动物防逃逸设施和技术、警示提醒、应急方案等方面的安全隐患,督促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防措施。(动植物处负责牵头督促指导,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局直属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4.木竹材加工安全防范。重点排查木竹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生产加工流程、木竹锯台加工设备、安全生产环节、木竹料堆放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包括是否符合厂房建筑耐火等级,是否将生产区、木材堆场、行政管理区、生活区分区布置,是否严格落实粉尘车间电焊作业动火审批手续,是否在粉尘作业区使用防爆电器设备设施,是否配备消防灭火器具,是否加强用电线路安全管理等。(改革发展处负责牵头督促指导,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局直属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5.森林防火安全防范。重点检查主要负责人是否落实森林防火主体责任,森林经营主体单位是否按标准建设森林消防队伍,是否配足配齐、及时更新维护保养、规范管理森林防火物资装备,是否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全面排查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包括是否对扑火队员、护林员和重点人群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安全宣传教育和紧急避险训练,是否层层落实森林防火网格化管理制度,是否严格管控野外火源,重点地区专业扑火队是否靠前驻防和携装巡护,是否落实值班值守制度等。(林火预防处和保育中心负责牵头督促指导,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局直属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6.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安全防范。重点检查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作业过程中,是否对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做好人身安全防护措施(严格佩戴手套、口罩、安全绳等防毒、防护用品等),疫木采伐、运输过程中操作是否安全规范,疫木焚烧时是否做好森林防火和安全防范措施。(检疫处负责牵头督促指导,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局直属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7.林业危险化学品安全防范。全面排查各类林业危险化学品数量,实行分类分级管理,重点检查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和科研院所存储、运输、使用、销毁危险化学品情况,包括是否建立专项管理台账、完善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涉及危化品的有关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8.林业旅游景区景点游客安全防范。重点排查人员密集场所、高风险旅游项目、游乐设施、特种设备及建筑施工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包括有关场所内各类运输游客车辆的安全状况,各类游乐项目设施设备的维护情况,各类极端天气下的旅游安全保障情况,各类电气设备、线路定期检修情况等。(局安委办、保护地处和林场种苗处负责牵头督促指导,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局直属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9.林区道路交通安全防范。重点排查是否在恶劣天气加强道路气象预警,深化林区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是否加强林区断头路、水毁路、坍塌路、垮塌桥、病害桥等危险路段的治理;是否在弯路、坡道、交叉路口、桥梁、隧道等事故易发地段设置醒目警示标志,并安装防护装置;是否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提高林区群众安全防范意识;是否设立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等。(局安委办、保护地处和林场种苗处负责牵头督促指导,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局直属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10.林区汛情安全防范。重点排查林区河道、水库、堤坝、桥梁、涵洞、边坡、低洼地带、易堵易涝、山体滑坡、临山临水房屋等危险地段的安全隐患,严防强降雨期间山洪、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还包括排查林区水、电、油、气等基础设施是否安全运行,是否做好雨季防汛、防排水、防雷电“三防检查”。(局安委办、保护地处和林场种苗处负责牵头督促指导,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局直属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11.消防安全防范。重点排查办公院区、办公大楼、办公场所、施工场地、实验室、应急仓库、食堂宿舍、出租物业、酒店民宿等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包括是否更换过期消防设备和器材,是否检修燃气设备和管线,是否加强老旧用电线路和燃气管道的维护和改造,是否重点整治违章搭建使用彩钢板、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违规电气焊作业、电源火源管理不到位、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突出安全隐患。(局安委办负责牵头督促指导,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局机关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局直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12.外业工作安全防范。重点排查是否完善林业外业调查工作安全制度、标准和应急预案,包括是否开展外业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和紧急避险训练,针对不同地区外业工作,确认自身身体情况,带好自身防护装备,佩带实用通讯装备,密切关注天气预报,提前进行安全风险预判,选择有经验、熟悉当地地形环境的向导陪同,禁止单人野外作业,充分做好外业工作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涉及外业调查的有关处室负责牵头督促指导,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局直属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13.房屋建筑安全防范。重点排查危房、改建、扩建、在建房屋建筑,包括是否依法办理建筑审批手续,是否违法改扩建(含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隔群租、搭设构筑物、加装防盗网未设置逃生通道等情形),是否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是否存在“二合一”“三合一”问题,安全逃生通道是否畅通,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局安委办负责牵头督促指导,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局机关房屋建筑安全防范工作,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局直属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四、阶段安排

       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各阶段工作重点有序推进。

      (一)动员部署(2023年5月31日前)。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印发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方案,细化明确重点检查事项,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和林业主管部门帮扶(2023年6月30日前)。林业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帮扶力度,通过“安全生产月”活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教育培训。

      (三)林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2023年12月20日前)。林业主管部门要聚焦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聚焦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深入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

      (四)总结提高(2023年12月)。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梳理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推选行业内典型经验、典型做法,加强在行业内部学习借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防范化解林业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途径。各地、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有关负责同志牵头抓总,成立专项行动专班,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工作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完善排查整治内容,精准有效开展专项排查整治行动。

      (二)务求工作实效。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年”活动,全面排查林业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深挖存在的突出安全问题。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要录入专项排查整治台账,能够立即整改的,要立行立改;因情况特殊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整改期限,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实现闭环管理,坚决防范遏制发生各类事故,确保林区安全。局安委办将定期调度各地、各单位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及时总结上报。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各有关处室、直属各单位要认真梳理林业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工作情况,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其中:5月31日前,报送联络员名单(附件1)、专项行动方案、动员部署和行动进展情况(附件2-4);6月开始,每月25日前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8月10日、12月10日前,报送各阶段贯彻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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