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浮市科学技术局(外国专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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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何为云浮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
答:本办法所称的云浮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是指由市财政性资金设立,以专户形式存放于银行,用于补助合作金融机构增加科技信贷、分担合作金融机构对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的专项资金。风险准备金如有省专项资金支持的,则按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首笔贷款,是指企业第一次向银行金融机构或者科技小贷公司融资所发生的借贷行为。
二、云浮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答:合作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可以享受风险准备金补助:
(一)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首笔贷款的;
(二)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而且形成不良贷款的;
(三)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
三、云浮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标准有哪些?
答:风险准备金补助按以下标准执行:
(二)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首笔贷款的,按第一年利息的10%予以补助。单笔贷款的最高补助额度为5万元;
(二)单个不良贷款项目贷款本息所产生的不良损失,按合作金融机构50%、风险准备金50%的比例予以承担;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按第一年利息的20%予以补助。
以上第①、第③项补助由借贷双方各占50%的比例分配,两项补助不能重复享受。
四、何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答:科技型中小型企业是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进行自主评价,并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审核通过后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
在上一年及当年内无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中小微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参照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一)参加国家、省或者市创新创业大赛获优胜等级以上的企业;
(二)获得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者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
(三)获得广东省“创新型试点企业”或者“创新型企业”称号的企业;
(四)近5年内,拥有1项(含)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授权或者3项(含)以上有效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者3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五、云浮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申报程序如何?
答:风险准备金申报程序如下:
(一)市科技局根据市政府产业发展规划,每年发布首笔科技信贷补助的产业目录。合作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首笔科技信贷的可享受补助,合作金融机构凭贷款项目资料向风险准备金管理机构申请补助。
(二)申请科技贷款程序如下:
(一)准入企业征集。市科技管理部门根据经市政府批准的风险准备金工作实施方案,发布关于风险准备金项目准入企业的征集公告。
(二)企业申请。企业向市科技管理部门或者受托管理机构递交《云浮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企业申请表》。
(三)审核推荐。受托管理机构对贷款企业资格进行形式审查,填写《云浮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入池企业初审及推荐表》及相关资料向市科技管理部门报告,市科技管理部门审阅同意后,向合作金融机构递交初审及推荐表。
(四)审贷调查。合作金融机构独立对企业进行信贷调查,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贷意见,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和贷款额度。
(五)发放贷款。合作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及落实放款。
(三)合作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可享受补助,合作金融机构凭贷款项目资料向风险准备金管理机构申请补助。
六、云浮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如何管理与监督?
答:(一)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市科技管理部门或者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季度末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报告本季度科技信贷项目及入池企业的有关情况。市科技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通报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市财政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风险准备金的余额情况。
(二)市级财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风险准备金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建立项目追踪反馈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
(三)对有弄虚作假、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处罚。
(四)合作金融机构负责对贷款及贷款企业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存在问题,防止出现贷款风险。当企业贷款发生逾期不能按时偿还时,合作金融机构未在发生风险的1个月内向市科技管理部门或者受托管理机构作出书面汇报的,市科技管理部门或者受托管理机构有权提议不对该笔贷款提供风险代偿。
(五)合作金融机构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利用政府风险准备金开展其它信贷业务、搭售其它金融产品、贷款利率上浮幅度超过同期基准利率30%的,一经核实,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或者受托管理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公布;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风险准备金业务资格,并由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贷款企业因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政府风险准备金、恶意逃避债务等行为而导致风险准备金和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的,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依法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有关信用信息报送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定期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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