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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节选之二——“差旅会议费”
  • 时间:2017-10-24 00:00:00
  • 来源: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编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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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三、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管理(一)改进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负责)(二)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会议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负责)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为一个科目,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均可列支。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预算。这三项费用合计不超过直接费用 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科研人员在编制这部分预算时不用再具体说明开几次会、出几次差等;超过直接费用 10%的,需要对计划开展的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活动作出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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