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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节选之一“人员费与劳务费”
  • 时间:2017-09-22 16:37:10
  • 来源: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编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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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节选之一“人员费与劳务费”

来源: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编印资料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三)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四)合理安排人员费。项目承担单位在编人员的人员费列入单位工资总额。项目承担单位属事业单位的,可从直接费用中开支在编人员的人员费,用于补足本单位参与本科研项目的在编人员工资性支出。参与科研项目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在劳务费中列支。(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如何理解《实施意见》中人员费、劳务费、绩效支出的列支与《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中第五十六条的关系?根据《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由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属于地方性法规,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实施意见》中人员费、劳务费、绩效支出的列支应当以《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中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为依据。《实施意见》中人员费、劳务费、绩效支出应符合《促进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即: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人员费、劳务费、绩效支出的支出总额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百分之四十;软科学研究项目、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劳务费、人员费、绩效支出的支出总额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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