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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浮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后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16-12-16 17:36:59
  • 来源:云浮市科技局(地震局、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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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浮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

后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云浮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试行办法》(云府办〔201536号)的精神,云浮市科学技术局和云浮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云浮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后补助试行办法》,现予印发实施。

                              云浮市科学技术局         云浮市财政局

 

               20161111
 

云浮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

后补助试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云浮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试行办法》(云府办〔20153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鼓励创新创业,进一步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的发展,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孵化器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试行办法》第七、八、九和第十条规定,专项用于孵化器建设补助、科技创新专项资助、新增孵化面积补助、平台建设及维护补助、专项业务补助、孵化器获得国家级孵化器或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资质奖励、在孵企业经费资助、在孵企业获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资格奖励和毕业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奖励等。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工作,制订专项资金的年度计划,每年3月份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并组织申报,联合市财政局共同组织专家开展评审,依据评审结果提出专项资金的明细分配计划,参与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各县(市、区)科技、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申报事项的推荐审查、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将市财政安排的资金下达至受款单位,并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评审专家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委托,遵守各项工作纪律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专业评审意见。严格维护项目申报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客观、及时地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反映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接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并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扶持对象和范围

    第九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包括孵化器、在孵企业及毕业企业。

(一)孵化器是指符合《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二)在孵企业是指符合《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企业;

    (三)毕业企业是指符合《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企业。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采取后补助的方式,拨付的专项资金由受款单位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按《试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报采取常年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市科技局通过政务网站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常年接受申报,每年7月份组织开展一次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资金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申报单位依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在网上下载相关表格填报,同时提供相关纸质资料;

    (二)各县(市、区)科技、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核、推荐申报事项;

    (三)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家对专项资金申报事项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市政府审批;

    (四)市科技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编制专项资金计划,并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发布专项资金项目公示;

(五)市财政局按照预算及有关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市科技局政务网站公开专项资金信息,包括:

(一)《云浮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试行办法》;

(二)《云浮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后补助试行办法》;

(三)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支持范围、支持对象、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四)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等;

(五)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公示;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

(七)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

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要求办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享受扶持政策的对象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将资金使用情况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实施项目全过程痕迹管理。市科技局按照过程留痕原则,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指南编制、专家评审等核心环节信息,实现项目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专项经费安排、调整、撤销以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制:

    (一)对各级科技、财政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以及其他部门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二)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包括所提交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

(三)对涉及违法违纪的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各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变化,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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