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云浮市科学技术局(外国专家局)
—— 云浮市科学技术局(外国专家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决定》,深入实施《云浮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8—2020年)》,推动我市专利申请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国(境)外专利申请资助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云浮户籍的个人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共同专利申请人中的第一人为上款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鼓励本市各地政府及其部门制定本地专利申请资助政策和计划,资助的对象和范围由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依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条 专利申请资助的范围包括: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PCT专利申请。
第五条 专利申请费用资助金额: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8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600元;PCT专利申请每件资助1万元。
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市政府年度知识产权专项资助总额制定年度资助计划,资助总费用控制在年度资助总额范围之内。
第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专利资助申请采取全年受理,定期审核、办理的原则,分别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审核、办理一次。要求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自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年内申请。
第八条 在本市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专利申请可优先资助。
第九条 申请专利费用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供下列材料:
1、《云浮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2、申请国内专利的,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和缴费发票原件(提供核对)和复印件各一份。
3、申请PCT专利的,提交国(境)外申请专利的受理通知书和缴费发票原件(提供核对)和复印件各一份。
4、个人申请的还须提供所在地身份证原件(提供核对)和复印件或所在地的居住证明。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申请材料的审批,对符合申请资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即予受理和审批,办理付款。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云浮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0年4月修订的《云浮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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