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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时间:2015-06-17 10:39:21
  • 来源:云浮市科技局(地震局、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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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水平,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沿着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参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科技项目跟踪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市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的发展,针对全市工业、农业和社会发展的科技需求,开展技术研究与开发、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科技示范以及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起科技支撑和引领作用而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包括科技三项费用(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和科技发展资金两部分。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以市级财政投入为主的各类市级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项目管理、项目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 凡具备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市内注册的),研发基础条件和运行机制良好,资信度高,技术力量雄厚,财务制度健全,有可靠的技术基础和经济依托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项目。

第七条 项目的选择一般遵循下列原则:

(一)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用和科学价值相结合的原则;

(三)远近发展目标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项目的立项范围,将对下列内容有所侧重:

(一)以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能形成新经济增长点,增加财税收入的项目为主;

(二)以承担高新技术或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为主;

(三)以配套国家级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为主;

(四)支持对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对国计民生有影响的重大科技项目;

(五)支持有利于解决经济建设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有利于促进产学研相结合的项目;

(六)支持针对我市自然条件和资源特点所进行的研究和开发的项目。

第九条 项目一般每年申报一次,分批审批立项下达,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云浮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

第十条 项目的申报与管理采取属地管理,逐级申报的办法进行。市直单位申报本级项目,可直接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各县(市、区)属单位申报市级项目,由管辖地科技主管部门先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后统一向市科技局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的立项审批实行“一审一评一批”制度。即先由市科技局相关的业务科室(按职能分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和推荐意见(一审);后交局项目业务综合的科室汇总并组织专家评审,专业学科组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并提出立项建议(一评);市科技局党组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定审批(一批),形成立项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经论证评审形成立项意见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定,报备市分管领导后,联合发文下达立项经费通知。

第十三条 凡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依据批准的项目申报书,填写市科技局编制的项目《合同书》,经签约各方共同审核后,方可履行签订手续,具体工作由市科技局相关的业务科室(按职能分工)按规定办理。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是指项目立项后,为保障项目实施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果而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申请与管理、项目论证与评审、项目的下达与实施、项目经费使用与监督、项目的验收与评价等程序。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是项目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协助做好对管辖地内市级项目实施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每年向市科技局汇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并填写市科技局编制的项目《执行情况表》,于每年1215日前报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按职能分工),同时送项目业务综合的科室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一)项目承担单位要接受市级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对项目的工作进展、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科技局要协助市级监督部门加强对项目单位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检查,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市科技局协同市财政部门将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并根据情况采取取消申报单位以后年度的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

 

第四章 项目的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进行,一般委托项目保证单位主持,重大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负责主持。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以由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保证单位三方签订的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内容、任务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其完成的合理性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到期后半年内完成;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经市科技局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能批准,项目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及有关资料,填写市科技局编制的项目《验收申请书》和《验收书》,市科技局应在接到申请一个月内做出批复(包括验收方式、验收组人员和验收活动安排)。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和资料:

(一)项目合同书;

(二)项目验收申请书和项目验收书;

(三)项目工作总结和项目技术报告;

(四)项目所获成果、专利的证明或说明文件;

(五)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六)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七)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八)项目经费拨款、经费收支记账、经费支出等凭证的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组人员由市科技局聘请熟悉专业技术、经济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形式主要包括:会议(现场)验收和材料验收两种。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验收需要,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需要复议三种:

(一)项目已按照合同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4、超过项目合同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5、项目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三)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项目的成果资料未按需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为需要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应在首次验收后的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补充材料,再次提出申请,若未再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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