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浮市科学技术局(外国专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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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社会企业和群众: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发展壮大科技创新平台,提升原始创新和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加快推动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建设,市科技局对《关于引导扶持云浮市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重新进行了修订,拟定了修订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建议,欢迎大家提出宝贵意见,请于7月24日前向我局负责部门反馈。
负责部门:产学研结合科
联 系 人:傅小铃
联系电话:0766-8921613
附件:《云浮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云浮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7月17日
附件:
云浮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发展壮大科技创新平台,提升原始创新和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加快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粤科产学研字〔2015〕69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科产学研字〔2017〕6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8〕77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号)精神,加快推动我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发展,积极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创新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本市辖区内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在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育成、高端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具有鲜明特色,产学研紧密结合、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可持续发展的法人组织或机构。
第三条 云浮市科学技术局是我市新型研发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统筹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金的申报、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安排资金用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发展。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年度相关工作的实际情况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条 加快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应坚持“突出重点、体现公益、鼓励竞争、讲究绩效”的原则。市县区联动,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发展。
第二节 任务与认定
第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开展科技研发。新型研发机构应围绕我市重点发展领域的前沿技术、战略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支柱产业核心技术等开展研发,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为全市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支撑。
(二)科技成果转化。新型研发机构应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完善机构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结合全市产业发展需求,开展各类技术服务。
(三)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以技术成果为纽带,联合多方资金和团队,积极开展科技型企业的孵化与育成,为地方经济和科技创新发展提供支撑。
(四)积聚高端人才。吸引相关技术领域高端人才及团队,在优势领域引进、培养高端人才队伍。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应符合如下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须以独立法人名称进行申报,可以是企业、事业和社团单位等法人组织和机构,注册地在云浮,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云浮。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
(二)具有新型的管理体制机制,建立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独立核算制度。
(三)有明确的主攻方向,切实解决我市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和企业技术难题,促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有固定科研场所,有专门的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
(五)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人才队伍。,并具有市场化的薪酬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开放型的引人和用人机制等。
(六)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以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明确的研发方向和清晰的发展战略,在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与孵化育成、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等方面有鲜明特色。
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教育、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不纳入新型研发机构认定范围。具体条件将在每年的申报指南中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七)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等来云浮设立研发总部或区域研发中心,在生物医药、先进制造、新能源汽车、云计算大数据等领域布局建设高水平研究院,直接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
第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受理和评审论证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请和审批流程:
(一)申请单位根据云浮市科学技术局发布的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请通知在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并报送纸质或电子材料到辖区所属科技主管部门;
(二)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后推荐到云浮市科学技术局;
(三)云浮市科学技术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后,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
(四)云浮市科学技术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拟出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清单,并向社会公示7天;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由云浮市科学技术局下达认定通知。
第三节 建设与扶持
第八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支持我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工程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建设。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机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科研项目启动、产业孵化投资、人才培养、开展技术合作等方面。
(一)对新型研发机构的扶持。通过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经费资助;通过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经费资助;晋级补差。
(二)对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扶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等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资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等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资助;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等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资助;晋级补差。
(三)对重点实验室的扶持。对国家立项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资助;对省级立项的省级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资助;对市级立项的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资助;晋级补差。
(四)对于开放公共科技资源的新型研发机构资助。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的科研基础设施和科技项目信息资料向社会开放,提供研发实验等技术服务。根据开放的科技资源量及市场评价的服务业绩,每年遴选不超过3家优秀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每家一次性1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
第九条 对于已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或省级、国家级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在申报、承担各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时,可享受科研事业单位同等资格待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的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加速自主创新产品的市场化和产业化。
第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的科研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可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可同等对待。
第十一条 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开展技术标准研制,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和国内、国际标准化活动。致力推动“创新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全球化”工作进程,抢占知识产权和标准的制高点。对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的专利申请、专利保险与专利维权,以及标准研制等活动,按照市相关规定予以资助。
第十二条 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科研建设及成果转化项目,可依法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政府有关部门优先审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非营利性新型研发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可依法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型研发机构在进行成果转化技术交易时,按规定享受技术交易补助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加大对新型研发机构人才的引进扶持。对新型研发机构引进的高水平技术和管理人才,经认定符合有关条件的,按照《云浮市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和《云浮市柔性引才暂行办法》给予资金扶持、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省实验室及所属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院,经批准可作为市登记设立的事业单位,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对省市参与建设的事业单位性质新型研发机构,市可授予其自主审批下属创投公司最高3000万元的投资决策权。
第四节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市科学技术局每3年对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复审。审核合格单位继续保持新型研发机构资格,对达不到审核要求的,限期整改后再复检,复检不合格的,取消云浮市新型研发机构的资格。新型研发机构应每年1月份向市科学技术局提交工作总结报告,汇报机构的建设进展情况、主要数据指标及下年建设计划等。
第十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应在事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局报告,进行资格的核实,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终止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七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其用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并接受市财政局等部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及其他评价工作。
对提供虚假材料和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合同,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试点实施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运营管理机制改革,允许新型研发机构设立多元投资的混合制运营公司,其管理层和核心骨干可以货币出资方式持有50%以上股份,并经理事会批准授权,由运营公司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经营管理;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盈余的国有资产增值部分可按不低于50%的比例留归运营公司。
第五节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云浮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我市现有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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