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浮市科学技术局(外国专家局)
—— 云浮市科学技术局(外国专家局)
各社会企业、单位和群众:
根据行政管理实际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我局拟对《云浮市产学研结合项目管理办法》等2份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现形成《市科学技术局决定修改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3月14日至2022年3月22日。欢迎社会各界积极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意见建议请传真反馈至市科技局。
(联系人:黄子源
黄锦浩,联系电话:8921316,传真:8921262)
附件:1.云浮市科学技术局决定修改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
2.《市科学技术局决定修改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修改说明
3.意见反馈表
云浮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3月14日
附件1
云浮市科学技术局决定修改的部门
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
(共2件)
一、云浮市产学研结合项目管理办法(云科〔2018〕9号,2018年2月7日印发)
修改内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升我市区域协同创新能力。”修改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项目支持领域和组织方式,设立产学研重大项目和协同创新平台建设专题,资金支持额度为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产学研重大项目,通过产学研合作,以培育新兴产业和提升改造传统产业为总目标,聚焦产业发展科技创新需求,在金属智造、信息技术应用创新、氢能源、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组织实施重点科技专项,着力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有效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为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引领。协同创新平台建设专题,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我市区域协同创新能力。”
(二)将第二十四条(四)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中的“2.评审专家利用评审权索取、收受申报单位或个人财物的,市科技局建立黑名单制度,登记其不良信用记录信息,通报其所有单位和有关项目组织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其评审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修改为“2.评审专家利用评审权索取、收受申报单位或个人财物的,将被登记不良信用记录信息,在日后评审活动中不予聘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将第二十四条(四)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中的“3.参与科研项目评审、评估、监督、成果评价与推广等管理工作的中介机构采用提供虚假的评估、检测成果或鉴定结论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责令改正、列入黑名单、取消资格等处罚。未认真履行职责的,由委托单位收回购买服务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修改为“3.参与科研项目评审、评估、监督、成果评价与推广等管理工作的中介机构采用提供虚假的评估、检测成果或鉴定结论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将被登记不良信用记录信息。未认真履行职责的,由委托单位收回购买服务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将文中第三十六条“加强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对于参与产学研项目管理或实施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按《广东省科技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执行。”修改为“加强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对于参与产学研项目管理或实施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按《广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云浮市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云科〔2018〕11号,2018年2月7日印发)
修改内容:
第二十三条 (三)擅自修改任务的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接到通知半年内,整改完善有关项目材料后,提出重新验收的申请。如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市科技局将降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2年内不再受理负责人申报的项目。
修改为:(三)擅自修改任务的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接到通知半年内,整改完善有关项目材料后,提出重新验收的申请。如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2年内不再受理负责人申报的项目。
附件2
《市科学技术局决定修改的部门规范性
文件》(送审稿)修改说明
一、修订背景
根据《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续工作的通知》第五条“请市有关单位参照本《通知》附件4的要求,对本单位出台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再次梳理并进行修改后,报送市司法局重新领取发文编号,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发布和报送市司法局存查。”的要求,我局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云浮市产学研结合项目管理办法》和《云浮市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二、修订过程
根据市司法局《部门规范性文件修改意见》对两份办法提出的修改意见以及本单位在办法施行过程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形成《市科学技术局决定修改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并于2022年1月5日征求了各县(市、区),云浮新区科技主管部门部门意见,均回复无意见。
三、修订依据
《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对《云浮市产学研结合项目管理办法》和《云浮市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件规范性文件共进行了5处修改。
(一)《云浮市产学研结合项目管理办法》修改内容
一是将第二条第二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升我市区域协同创新能力。”修改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项目支持领域和组织方式,设立产学研重大项目和协同创新平台建设专题,资金支持额度为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产学研重大项目,通过产学研合作,以培育新兴产业和提升改造传统产业为总目标,聚焦产业发展科技创新需求,在金属智造、信息技术应用创新、氢能源、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组织实施重点科技专项,着力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有效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为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引领。协同创新平台建设专题,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我市区域协同创新能力。”
二是将第二十四条(四)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中的“2.评审专家利用评审权索取、收受申报单位或个人财物的,市科技局建立黑名单制度,登记其不良信用记录信息,通报其所有单位和有关项目组织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其评审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修改为“2.评审专家利用评审权索取、收受申报单位或个人财物的,将被登记不良信用记录信息,在日后评审活动中不予聘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是将第二十四条(四)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中的“3.参与科研项目评审、评估、监督、成果评价与推广等管理工作的中介机构采用提供虚假的评估、检测成果或鉴定结论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责令改正、列入黑名单、取消资格等处罚。未认真履行职责的,由委托单位收回购买服务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修改为“3.参与科研项目评审、评估、监督、成果评价与推广等管理工作的中介机构采用提供虚假的评估、检测成果或鉴定结论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将被登记不良信用记录信息。未认真履行职责的,由委托单位收回购买服务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是将文中第三十六条“加强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对于参与产学研项目管理或实施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按《广东省科技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执行。”修改为“加强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对于参与产学研项目管理或实施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按《广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云浮市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改内容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删除“市科技局将降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
附件3
意见反馈表
(注:表格位置不够,可复印或添加空白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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