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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产学研结合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时间:2017-04-11 2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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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省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参与支持创新型云浮建设,加快我市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为技术依托、产业化为目标,产学研结合的新型科技创新体系,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完善管理体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广东省产学研省部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产学研结合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浮市产学研结合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市级产学研经费预算,通过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扶持、引导,由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围绕云浮市科技发展布局和重点,要符合产学研合作的重点领域,坚持目标明确、突出重点、程序规范、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云浮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产学研结合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项目管理包含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和评价等环节。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科技局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根据全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科技、产业政策,制定并发布年度《云浮市产学研结合项目申报指南》;

   (二)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负责项目的立项、下达,监督、检查项目的实施,组织项目的验收和评价,完成项目的统计和档案管理;

   (三)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四)对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评价。

   第七条  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加强下属项目单位的管理与服务。 

   (一)组织、指导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二)支持项目单位的项目实施,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三)配合市科技局做好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

   第八条  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项目合同,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及相关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及评价;

   (三)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真实填报项目实施情况,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依法取得知识产权;

   (六)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七)积极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各项科技统计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申报单位依据市科技局编制和发布的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编写项目申报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市科技局。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一般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云浮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技术及装备条件,有相应的研究基础和资金投入能力;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及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四)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具有良好信誉,三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如实申报,明确项目实施目标,准确提出考核指标、实施进度和经费预算。对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记入信用评价档案。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项目评审实行专家咨询制,专家咨询意见将作为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建立《云浮市科技咨询专家库》,并负责定期维护、充实。入库专家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地提出咨询意见,熟悉所在领域或行业的发展状况,在本领域或本行业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专家由市科技局从专家库中随机遴选。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一般按照计划类别、专业领域分组进行,评审委员会应由五位以上奇数专家组成,一般应包括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和管理专家等。技术专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如在评审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可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记录其个人不良信用、评审意见不予采用、取消评审资格、从专家库中除名等处理措施。

   评审专家每年要进行一定比例的轮换,不得连续三年参加同类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对评审内容和结果承担保密义务。专家与被评审项目存在有可能影响公正性关联的,应事前主动提出回避,否则直接取消评审资格。

   第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及人员均不得向评审专家施加任何倾向性影响,不得故意引导专家的评审意见,不得伪造、修改专家评审结果。相关人员对评审意见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  项目立项

   第十九条  项目立项须通过市科技局班子会议审定。

   第二十条  立项项目一般是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要支撑、对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有较强推动作用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在专家评审基础上,一般应组织进行实地考察论证。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一至二年,重大项目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立项文件(含项目财政经费资助额度)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立项后15个工作日内,项目单位应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确定项目实施内容、进度和考核指标。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科技局应根据项目合同内容,对项目实施情况组织进行检查,必要时对重大项目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第二十六条  实行项目中期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于项目实施周期中间,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告项目中期实施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因发生项目重要内容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无法按计划实施、项目考核指标需要调整或因不可抗力因素中止等情况,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调查和论证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管理中发现有以下情况者,由市科技局对项目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中止项目实施或撤销项目计划,并追回已拨付的科技项目经费,且在三年内不受理该项目单位的项目申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主观故意使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

   (二)擅自停止项目或变更项目合同内容;

   (三)不按时填报《云浮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期报告表》;

   (四)项目合同规定完成截止期后不按期申请验收;

   (五)有弄虚作假行为;

   (六)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  所有项目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均应组织进行验收。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进行,一般委托项目保证单位主持,重大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负责主持。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以由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保证单位三方签订的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内容、任务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其完成的合理性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到期后半年内完成;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经市科技局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能批准,项目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及有关资料,填写市科技局编制的项目《验收申请书》和《验收书》,市科技局应在接到申请一个月内做出批复(包括验收方式、验收组人员和验收活动安排)。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和资料:

   (一)项目合同书;

   (二)项目验收申请书和项目验收书;

   (三)项目工作总结和项目技术报告;

   (四)项目所获成果、专利的证明或说明文件;

   (五)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六)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七)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八)项目经费拨款、经费收支记账、经费支出等凭证的复印件。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组人员由市科技局聘请熟悉专业技术、经济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形式主要包括:会议(现场)验收和材料验收两种。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验收需要,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需要复议三种:

   (一)项目已按照合同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0%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4、超过项目合同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5、项目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三)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项目的成果资料未按需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为需要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应在首次验收后的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补充材料,再次提出申请,若未再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

 

第八章  项目评价

    第三十七条   项目评价包括绩效评价与信用评价。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绩效评价是对项目实施完成后的目标实现情况、水平、效果、经费使用等,以及项目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所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十九条  项目信用评价是对项目单位在项目进度、技术、经济、知识产权、资金投入与使用、科技统计、重大科技活动等实施过程及落实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四十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进行项目评价。

   第四十一条  评价结论作为科技计划调整、项目管理和政策制订的参考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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