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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妥善解决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延用<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延用通知》)。
一、《延用通知》出台的背景过程是什么?
原民办代课教师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曾为我省基础教育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2016年起,我省开展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情况调查摸底。2018年12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粤教师〔2018〕13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决定给予符合条件的到龄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原民办代课教师的主要生活困难得到基本解决。《工作方案》自2019年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要求,经综合评估《工作方案》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及其实施效果,在多方共同协调努力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了《延用通知》,按照《工作方案》继续实施,有效期5年。
二、《延用通知》明确的补助标准是多少?
《延用通知》印发后,原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标准继续执行《工作方案》相关规定,按照不同教龄不同补助标准,向符合条件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补助标准为工作年限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工作年限20-2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工作年限10-1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工作年限1-9年的,各市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市制定。
三、《延用通知》落实的工作举措有哪些?
《延用通知》印发后,省直有关部门每年将依据原民办代课教师核定的人员情况,及时下达省补助资金,积极推进落实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各地将依据《延用通知》严格执行补助发放工作的各项要求,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切实把政府的关怀落到实处。
通知原文: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延用《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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