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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全省学前教育生均经费拨款制度的通知》(粤财教〔2018〕3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学前教育经费保障制度,提升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从2019年起建立我市学前教育生均经费拨款制度。
一、建立全市学前教育生均拨款最低标准
(一)建立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从2019年起,全市公办幼儿园年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为300元,2020年、2021年,全市按每生每年100元的幅度逐年提高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即2020年达到400元、2021年达到500元。
公办幼儿园包括教育部门、其他部门、地方企业事业单位、部队、集体办独立幼儿园及附设幼儿班。
(二)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标准。
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全市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给予经费补助,经费补助标准与全市公办幼儿园年生均拨款标准一致。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适当提高拨款标准。目前实际执行标准高于市定标准的地方不得降低标准,已建立上述制度但低于市定最低标准的,应在2019年春节前调整、提高标准,确保不低于市定最低标准。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部门将根据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财政状况、物价变动以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要求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二、补助范围和标准
各县(市、区)执行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在预算内足额安排,省财政按50%的比例予以补助。
各县(市、区)要切实按照要求足额安排幼儿园公用经费,不得留有缺口,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平调或挪用幼儿园事业收入,不得以幼儿园缴入财政专户的保教费等收入抵顶公用经费财政拨款,不得扣减原财政渠道已经安排的人员经费,切实保障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健康发展。
三、用途规定
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主要用于为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所需的保育教育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财政补助的公用经费不得用于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津贴、福利、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等工资福利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对外捐赠等方面的支出。严格按照有关人事编制政策要求聘用非财政供养人员,严格控制非财政供养人员经费支出。
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全市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政策标准给予的经费补助由民办幼儿园统筹用于保障运行管理各项支出。
四、监督管理
(一)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教育部门要加强学前教育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要完善部门预算编制制度,督促公办幼儿园加强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要严格遵守国家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督促指导幼儿园加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完善经费使用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财务会计队伍质量;督促幼儿园严格国家财政资金管理法律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教育经费使用监管,加强对幼儿园财务会计工作的检查督促。
(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各应于2019年3月前将制定出台的本地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报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备案。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将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要求,对各地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建立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未达到市定标准的地区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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