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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在市中心城区和各县(市、区)城区、镇街的中小学校附近,出现了众多临时托管机构(以下统称“校外托管机构”)。此类校外托管机构是一种新兴的营利性社会服务行业,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校外利用固定地点作为经营场所,主要是在非教学时间段,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用餐、休息、看管等营利性服务。校外托管机构的出现,既丰富了社会服务行业的多样性,也为有需要的群众提供了便捷服务,解决了家长因各种原因无法按时接送子女放学的燃眉之急。但经有关职能部门调查,该类机构存在登记主体不明确、管理责任不到位、执法主体不清晰以及人身安全、疾病传播、食品、消防、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为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成长,促进校外托管机构依法有序经营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统筹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做好监督管理,规范机构经营行为,促进校外托管行业有序健康发展,保障和维护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根据校外托管机构服务对象主要为小学生、初中生的实际,实行“属地管理、分工负责、以县(市、区)为单位”的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主动适应新时代新常态,对本辖区内的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负总责,及时制定出台加强校外托管机构行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明确行业服务标准条件,并建立起由工商、公安、食药监、卫计、教育、消防、安监、发改、综治、住建、城管等相关部门参与的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的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部门联动,积极履责
各级工商、公安、食药监、卫计、教育、消防、安监等相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协同配合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一)工商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工作,并定期向教育部门和社会通报;依法对校外托管机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做好非法校外托管机构处理等工作。
(二)公安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等工作;配合做好非法校外托管机构处理等工作。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依据《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为符合条件的校外托管机构依法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等;配合做好非法校外托管机构处理等工作。
(四)教育部门负责定期向学校公布注册的校外托管机构名单,督促学校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学生的管理; 督促学校加强对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及防火、防震等逃生演练;依法查处校外托管机构违规开设教育培训和有偿学习辅导业务的行为;禁止在职教职员工开办或兼职校外托管机构;教育、引导学生和家长拒绝到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托管;配合做好非法校外托管机构取缔等工作。
(五)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开展校外托管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托管机构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工作;指导托管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配合做好非法校外托管机构处理等工作。
(六)卫计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措施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做好非法校外托管机构处理等工作。
(七)安监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做好非法校外托管机构处理等工作。
(八)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非法校外托管机构处理等工作。
三、强化监管,落实责任
(一)切实加强宣传引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本辖区内的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总责,明确专人分管。同时,要切实加强宣传工作,畅通媒体和群众舆论监督,使托管机构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促使托管机构合法经营,确保托管服务行业有序健康发展,以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落实巡查督查机制。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建立校外托管机构巡查督查机制,开展常态化督查,不定期组织联合执法,每年至少开展两次联合大检查行动,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依法取缔无证经营。
(三)强化责任追究。校外托管机构法人代表是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落实治安、消防、食品、卫生等管理规章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相关的证照和管理制度,做到亮证经营、制度上墙,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对因责任落实不力、监管不严、处置不当造成校外托管机构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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