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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薇:
你(单位)存在于2023年12月01日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桂KG4787货车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行为。经审理,我局认为你(单位)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与你(单位)联系未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云交罚[2024]42119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云交责改[2024]42119号)。限你(单位)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地址:广东省云浮市市区大塱一号交通大楼,联系人:梁伟明,电话:0766-8926879),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可在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云浮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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